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1、损害商业信誉罪”属故意犯罪,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221条,“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首先是“蓄意的、恶意的”,客观上则必须是无中生有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则需要企业举证对其产生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3、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3、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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