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突发脑溢血,迅速送当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案例评析:
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1脑溢血是一种突发性疾病,郭某具有这种病史,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并非外出才会导致。2郭某突发脑溢血是在旅馆里,并不是发生在出差途中的飞机、火车等旅途工具上。因此,郭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的中止和犯罪未遂是一回事吗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不一样的。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3、刑事责任不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案例】2017年5月15日晚,洪某到某市某地持三角铲铲头暴力胁迫被害人丁某交出钱款,后因被害人丁某反抗、挣脱逃跑而未得逞。随后,洪某在另一处持三角铲铲头将被害人蒋某挟持到附近草丛中,胁迫交出财物,后发现被害人蒋某未携带现金,便转而强行抚摸被害人蒋某的胸部,后让蒋某离开现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着手实施第一次抢劫犯罪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在着手实施第二次抢劫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中途改变犯意转而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在强制猥亵后自动放弃继续实施抢劫犯罪,依法应认定为本次抢劫犯罪中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实施的第二次抢劫犯罪形态是中止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洪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过失犯罪有预备行为吗?
没有,只有在故意犯罪中才存在预备行为。过失犯罪是按结果定罪的,达到法定的结果才定罪,如果犯罪有了预备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也不可能是过失心态。换言之,过失犯罪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存在犯罪预备之说。【案例】某某省某某市女子王某,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2月8日11时许,王某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附近一大厦内,帮助高某做美容手术,手术过程中,王某在高某鼻子部位注射玻尿酸后造成高某左眼受伤。经鉴定,高某鼻部被注射玻尿酸后致左眼盲目5级,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对此,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2016年11月25日,检察机关将案件公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悉,王某无前科,邻居、社区和家人认为其不会再危害社会,父母对其会进行监管,评估意见为王某重新犯罪的风险不高,可以判处非监禁刑,故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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