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必须书面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01:00:14 372 人看过

(一)承揽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揽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没有关于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这是他的主要义务。而定作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承揽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为完成这一工作,承揽人就必须提供一定的劳务,故而也属提供劳务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而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仅仅是付出了劳务,但是并未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则不能认为是完成了作为承揽人应负的义务。也可以说承揽人的完成工作这一义务,包括承揽人付出劳务及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这两部分。只有将承揽人的劳务与其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实现承揽合同的目的。承揽人仅提供劳务而无结果的,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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