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的隐私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6 16:11:16 237 人看过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演变至今,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不愿或不便他人获知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的支配和保护的人格权。

隐私权的主体是个人,法人不应划入主体范围,因为隐私权的本意所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法人的隐私”属于商业秘密;只有自然人生存时才享有隐私权,死者是没有隐私权的,因为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利益随着本身物质载体的终止而消亡,不再具备维护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并且死者无权利能力,鉴于权利主体与客体的一致性,死者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被收集前收到相关通知的权利,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的权利,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等等。如上文所述,加强网管是网络运营商为了防止网络用户对其他网络用户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但如果矫枉过正,措施不当,网络运营商本身也会侵害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网络运营商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一、侵权特点有哪些

1、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2、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关于侵权主体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他们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他们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用户发现被侵权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email、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等。整个过程用户可能浑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权结果发生后,用户仍处于茫然的状态。

3、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4、侵权的空间特定性

侵犯网络隐私权,其侵犯的客体必须以网络作为其载体,有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的载体之广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网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2: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隐私权相关文章
  • 网络对传统隐私权的冲击
    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管理等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物质条件,然而,人类在享受它带来的众多方便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使得个人隐私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胁。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储存功能,以及网络这一新兴媒介的发达,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已较以往更为容易、便捷。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强,个人隐私被窥探、窃取的可能性随之大增。美国学者A·斯皮内洛惊呼:“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信息产业巨头斯科特·麦克尼利断言:“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私生活已不复存在”,“电子监督本领通天,人类未来无隐私。”①美国商业周刊1998年3月的一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还没有使用因特网的消费者,将个人隐私的顾虑列为其远离因特网的首要原因。我国网络用户目前已具体感受到了个人隐私被侵害的痛苦,一位网上用户在某个网站进行同名搜索时,输入自己的网上的名称,却查出了自已在网上曾经注册
    2023-04-24
    323人看过
  • 网络隐私权遭侵害的现状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商业化,用户的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被收集和利用是无法避免的。这势必会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可以说,电子商务[*2]的发展,使网络商[*3]的商业利益和个人的隐私权保护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在网络中侵犯他人隐私权是指未经他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站上自己或他人的主页,将特定的他人隐私公之于众,或擅自通过第三人、第四人、众多他人发送E—mail的方式张扬特定的他人的隐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6]网络侵权的主要主体有以下几种:(一)个人的侵权行为。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对他人名誉造
    2023-06-07
    488人看过
  • 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吗
    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吗?侵犯个人隐私权。“人肉搜索”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人们对社会有关阴暗面的透视或者揭露一些不正常、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能够成为空气清新剂对道德净化,但是其中的危害也不容忽视。“人肉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这一切早已经超出了正义的底线,未经授权公开资料是对隐私权赤裸裸的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有成长为网络暴民的趋势。”“人肉搜索”通过网络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来实现搜索目的,其行为目的正当性并不能掩饰其手段的非法性,搜索者通过强大的人工搜索方式,将个人隐私暴露于公共视野下,使权利主体的正常生活被打破,遭受干扰,影响其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导致其权利遭受损害,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行为,甚至是触犯法律动的行为。很多人总是在不知不觉中就触碰了法律的边缘,有时只是因为一时好奇,或偏听偏信其他人,在尚未查清事实的真相时,就对事件当事人妄下评论,
    2023-02-26
    174人看过
  • 网络安全法用户隐私有哪些内容?
    网络安全法六大亮点——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网络安全法三大焦点——焦点一如何规范个人信息收集行为?保护用户权益并确立边界背景:网络安全法用户隐私有哪些内容,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从201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的一年间,我国网民因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人均133元。网络诈骗的发生,一般会经历个人信息被收集、遭泄露、被买卖、最后被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环节。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
    2023-06-28
    79人看过
  • 网络条件下隐私侵权的分类
    一、网络条件下隐私侵权的分类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一)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二)知情权: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等。如果用户无法得知上述情况,知情权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权利。(三)控制权:用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等,并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享有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的权利。(四)赔偿
    2023-04-30
    247人看过
  • 网络隐私权表现出的新特点
    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关于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没有形成。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高级形态。网络隐私权同传统隐私权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同网络有关,是否发生网络空间中。网络隐私权表现出的新特点有如下几点:1、客体的扩大化和数据化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隐私,网络隐私较传统隐私在内容上更为广泛,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身高、指纹、血型、病史、联系电话、财产等等,以及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在内。随
    2023-04-24
    288人看过
  • 维护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利益
    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必须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协调处理好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个人隐私权利益之间的平衡。由于我国网络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是当务之急。所以,我们不能一味采用单纯的立法规范模式,虽然那样可以较为有效的保护个人隐私权,但在实践中也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比如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的发展等等。而且僵化的立法规范会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挫伤网络行业的积极性,妨碍技术的进步,失去发展的契机,使我国在网络经济领域中向国外网络业俯首称臣,不利于我国的长远利益。但是,单纯的行业自律模式也是不行的,行业自律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没有强制力,使网络隐私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使消费者对网络业失去信心,同样会阻碍网络经济的发展。因为消费者才是网络业的服务对象和利益的最终来源,没有了消费者,网络业也就不存在了。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遏制国外的网络霸权,促进我国网络业的
    2023-04-24
    421人看过
  • 网络隐私和公私界限
    法律在过去形成的一整套理论和规则与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面对因特网显得越发明显。特别是在因特网技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更体现了法律的滞后与僵硬。围绕网络技术和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不仅表现为网络技术给侵害隐私权提供了新的技术上的可能,也不仅是网络技术使侵害隐私权的频率更高,更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已经改变了隐私权概念本身。在美国这样现代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度,产生了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制度。1890年Warren和Brandeis两位法学家合著的文章《TheRighttoPrivacy》为现代隐私权理论的肇始,⑩该文提到的隐私利益是指关于控制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的权力(thepowertocontrolthefactsabotOne)普通法中的"不受干扰的权利"观念,始终是在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控制的范畴内讨论,虽然内容也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建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对立假设基
    2023-04-24
    274人看过
  • 小议“网管”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引言】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三大类。对隐私权的保护,世界上有三种模式、两种方法,我国应建立隐私权的直接保护制度。而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害,是其滥用或不当使用网管权的结果,应通过立法或建立特别制度来加强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一、从某网管软件想到的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作为除报刊书籍、广播、电视之外的第四媒体,上网在当前不但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而且也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工具和手段。在一些情况下或在某些板快,如BBS、聊天室、文章评论部分、寄生的个人主页等,具有相对较高的不可控性,因而就可能出现较多的侵权信息,对此,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义务和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的监管,简称网管”,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如过滤、删除信息,切断链接,登录记录,邮件查看,等等。但这样就会产生另
    2023-06-13
    443人看过
  • 隐私保护的网络代表
    隐名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隐名代理中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是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因为隐名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所以代
    2023-07-11
    246人看过
  • 网络发布他人隐私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
    在网上散布他人有关隐私的照片造成受害人精神伤害算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应该报警处理,要求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情节严重的,会构成诽谤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网上发布别人的个人隐私犯法吗?网上发布别人的个人隐私犯法。个人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个人隐私的主体是每个公民及自然人的只属于个人并且不轻易与人分享的机密。个人隐私包括内容:个人隐私包括:身体隐私、行动隐私、行为隐私、身份隐私、名誉隐私、肖像隐私、个人收入隐私、个人经历隐私。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
    2023-07-03
    397人看过
  • 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内容
    网络自身的开放性、互通性,商家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心理以及公民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意识极为薄,种种原因都使得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日益扩张,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已刻不容缓。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规则框架,主要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主要通过立法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如1995年10月24日欧盟议会通过的《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几乎包括了所有关于个人资料处理方面的规定。另一种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业界自律组织,制定行业准则来实现对网络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我们应该在考虑本国国情的同时,积极学习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措施,努力形成我国网络立法的一般方式和规则。同时争取在电子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刚刚起步的时候取得主动。想要达到这一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应当逐步进行。当务之急是以法律上明确隐私权的独立的人格全地位,制定《隐私权法》,既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传统法律保护,
    2023-04-24
    392人看过
  • 网络隐私侵权只怎么举报
    网络隐私侵权怎么举报如果侵犯的是个人权利,可以去法院起诉。对于少量的侵权,可以以作者的身份要求网站立即删除。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下载次数,必要时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追究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因素,主要是由网络的特性所决定的,Internet作为全球媒介不分国界,具有开放的属性,在相应的软件开发出来以后,就能够很容易地收集和储存相关信息,从行为上来看,侵犯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网络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隐私即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收集、截获、复制、修改他人信息1.黑客的攻击。他们通过非授权的登录程
    2023-05-04
    338人看过
  •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明确界定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明确界定为支配权网络隐私权是维护个人网上隐私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个人隐私由本人自己支配,只有自己才有权利做出对权利的处分性选择。而他人非经当事人同意、授权或非经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处分其权利。按照法理,隐私权是人格权,同样网络隐私权也是一种人格权,性质是绝对权,任何人相对于他人网络中的隐私权,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违反这样的义务,侵害权利人网上隐私的,就构成侵权行为。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明确规定为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首先是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采取直接保护的保护方式。在立法尚未对网络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先进行尝试,由间接保护方式逐步转入直接保护方式。对于网络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应根据权利的不同侧重进行两者的冲突在本质上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而在实践中,我们不得不作出选择,以便形成法律所期待的
    2023-04-24
    125人看过
换一批
#人格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隐私权
    词条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 更多>

    #隐私权
    相关咨询
    • 传统隐私权及网络隐私权的界定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12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网络隐私权,根据我国法学界的研究成果,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用户在享受网上服务时,所登记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识别信息。二是个人的财产状况
    • 网络隐私权侵权会判多久?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04
      一般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进行民事赔偿,不会被判刑。造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怎样防范网络隐私权侵权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9
      首先,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侵犯隐私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明确隐私权限制的法定情形,明确普通公众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不同保护规则。 其次,大力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树立对隐私权尊重的普遍意识。 再次,网络服务商应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研究,采取技术手段防止、避免、减少言论自由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同时网络服务商应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删除侵害隐私权的网页内容及时处理
    •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点有哪些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7
      第一,侵权场所的特殊性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的,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决定了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网络上显示的识别侵权人身份的资料通常情况下都是虚假的,侵权人在网上很容易掩饰自己的身份,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便通过网络进行一系列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如网络攻击、非法刺探、搜集、加工、传播、利用个人数据等隐私性质的信
    • 网络隐私权具体有什么内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0
      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