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赝品当作真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或报酬的误解。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撤销权的变更或者撤销内容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行为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行为的做出;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解析:5种合同,3,4,5属于相对严重违反民事规范的行为。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
4、胁迫
5、者乘人之危
二、表意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错误具有主观重要性和客观重要性。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错误。所谓主观重要性,指若表意人知悉实情就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所谓客观重要性,指表意人经理智评价即不会作出此等意思表示。
1、下列错误属于较大的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1)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要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
(2)对人的特征的错误(如将不懂法的人聘为法律顾问)。须注意:人不仅包括合同当事人,还包括与合同有关的第三人。
(3)对标的物的性质(如品种、质量、规格)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将小产权房当作大产权房购买)
(4)误传、误写、误说。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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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有哪些重大误解情形宁夏在线咨询 2023-09-10合同重大误解时效为九十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且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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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构成重大误解合同广西在线咨询 2021-12-29对合同的重大误解: 1、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重大误解。 2、对合同性质有重大误解。 3、对对方当事人有重大误解和误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扣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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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包括哪几种情形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2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 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 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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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21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