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二审很少推翻一审判决吗?交通事故报警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7 13:57:24 302 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民事二审很少推翻一审判决吗?

交通事故民事二审很少推翻一审,对于二审能否推翻一审判决,主要是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如果不存在错误的那么一般是会维持原判处理的。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二审的具体处理情况,是需要一审结束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情况下提出的,涉及到相关案件的处理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还需要基于当事人是否提供了新的证据来进行认定。

二、交通事故报警的情形有哪些

1、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应该立即报警。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4、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财产损失的;或者事故中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要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然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三、交通事故报警后立案的标准

第一、适格的原告。所谓的“适格”是指对于诉讼标的的特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并且请求通过裁判来予以解决的一种资格。交通事故案件中,适格的原告是因交通事故而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人。具体而言: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当中,适格的原告仅仅是事故受害人本人;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适格的原告则是死者的近亲属。

第二、明确的被告。确的被告是指被告必须是明确、具体的。通常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话,需要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如果被告是法人的话,则提供法人的工商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

第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的数额是确定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必须在诉状中写明每个赔偿项目及其数额。

第四、具体事实根据和理由。事实根据是指相关的证据支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则是指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各种证据证明事故的真实发生以及各项损失。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n(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n(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n(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n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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