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款担保业务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反担保的设定是规避和化解风险的必须措施。由于贷款担保机构承担的是向金融机构传递和放大企业职能,因此,不可能受理到形态,价值被现行社会的价值认定体系广泛认面的反担保物。如何在形式各异,评判标准参差的反担保物中合理,准确的把握,是贷款担保机构共面关心的问题。
结合我公司的实践,我们认为,在反担保的设定上,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市场定价原则
市场定价原则在对各种押反担保方式的设定上应用广泛。在我公司的实践中,接受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类反担保物。如专利权,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企业的股权,特种行业或特殊产品经营的许可权等等。
鉴于我国社会中介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不尽人意,因此,我们不把各类评估报告所做的价值认定作为经类反担保物价值的确立依据。
各种权利只有在附着于它的产品或服务实现了较大价值的前提下,这种权利的价值才能突现出来。比如专利权,我们认为,当这种专利产品没有实现销售收入或者没有实现圈套的销售收入时,其作为债务抵押品的价值是不存在的。
2、闭环可流通原则
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接受的通常是房地产,可流通债券等具备广泛流通性的担保物,贷款担保机构则没有这样幸运。但是债务抵押品若失去了流通性进而失去了变现性,就起不到其化解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所谓闭环可流通原则,即指担保机构应在其自身能够掌控的体系和机制内,尽可能地在该体系和机制内保证反担保物的可流通性。
3、执行可操作原则
担保机构接受的各类反担保物,由于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用反担保物充抵代偿损失的执行过程中,必然也会有其特殊性。执行可操原则要求在反担保设置时,必须考虑到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并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
4、法律可追溯原则
法律可追溯原则应用在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价值无法迅速流通变现(如各类无形资产,股权等),而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对债务人的追索不能被局限在这些无法迅速流通变现的反担保物上,一量债务人通过资产转移实现金蝉脱壳,将造成担保机构的重大损失。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以被担保人的某个关联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现这种法律可追溯性。
5、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
一切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只有在被担保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并在市场上有了一定地位时,它的股权才会被其股东珍视;只有某个许可在市场上非常缺时,这种行业许可才会被企业异常珍重。债务人利益的可触动性,保证了反担保物设定的目的,进而才能保证担保机构的权益。
二、设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
我们在几年的实践中,尝试过以下几种反担保方式:
1、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企业的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拥有的无形资产上。几年来,我们专利权,软件产品的专有著作权,专有技术权等的质押。
2、收益权的质押,我们尝试过的收益权有:销售增长稳定,回款保障率高的企业,其应收帐款的质押,如与电信部门,电力部门发生业务的企业。
3、股权的质押。对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利润好,有品牌效应的企业,我们接受其股权的质押。
4、专有经营权的质押。比如医药企业某类新的医药产品的新药证书,生产批号,医药企业的经营许可权等。
5、所有权的接受。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必须建立在非常完善的基础上,而在实践中,经营存在各种已经完成了购置主体行为,但尚未办理完权证发放手续的情况,这时,我们经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沟通,接受其所购房地产所有权的质押。我们不通过货物提货权的掌控,化解了可能发生的代偿损失。
在实际发生的业务中,上述几种反担保形式往往是组合使用的。由于我们比较严格地遵循了上文叙述的五个原则,使得几年来,基本没有发生代偿事件。
三、反担保措施法律程序
专业担保机构的建立及担保业务的广泛开展,为各类反担保措施法律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一套机制和规范已经不能涵盖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
为了保障反担保设置的有效性,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反担保行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而大量超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创新性业务,应深入学习有关的管理办法,找出可以执行的方案,设计出既符合有关规定,又切实可行的法律程序。
我们在接受医药企业的新药证书,生产批文等权利的质押时,就对这类权利的转让规定进行了研究,并据此以有关规定健全了法律程序。
四、建立和完善担保业务开展的社会体系
信用担保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机构体系设置已明显滞后于信用担保事业的发展。不改变信用担保机构在被动的法律环境,残缺的社会环境,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行独行的状况,信用担保事业将很难健康成长。
建立和完善担保业务开展的社会体系,要求政府部门,法律部门,金融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与担保机构协面配合,共同承担强化信用观念,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责任,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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