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议机关有通知第三人的义务吗
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方面已经明确规定这是他们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而对于作为审查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来说,则同时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他们认为某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有权从知晓被侵犯的那一刻开始的六十天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类请求设定的申请截止日期超过六十天,那么这个时间段则不应包含在内。
另外,倘若遇到不可抗拒力或其他客观合理的理由导致无法按时提交行政申请,那么可以考虑在障碍得以解除之后再继续揭露。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如何才能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复议机关有通知第三人的义务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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