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案件中的质证意见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19:44:54 488 人看过

1、质证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旨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的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提出的意见。

2、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刑事抗诉案件的庭审程序

刑事抗诉案件的庭审程序大致可以参照一审,具体程序如下。1、二审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个法官组成合议庭。2、对于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检察院派员参加。3、庭前审查,主要审查程序性问题,不做实质处理。4、对于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案件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5、开庭审理,主要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6、法官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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