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包括的内容有:1、协力义务。是指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2、告知义务。3、保护义务。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4、保密义务。缔约谈判过程中,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保密。
先合同义务始于何时,止于何时
关于先合同义务始于何时之问题,韩世远先生认为,先合同义务并非自缔约双方一开始接触即产生,而是随着向有效成立合同关系的的逼近而逐渐产生的,随着债之关系发展而逐渐产生,故在一般情况之下,自要约生效时产生先契约义务比较适宜。一合同之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要约需要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始生效。要约生效之前,缔约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信赖关系,因此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双方只有在要约生效的情况下,才可能基于彼此信赖而为缔结合同做必要的准备。此时,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都应当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此产生。一般认为,在要约生效前,即使双方形成合理的信赖关系,一方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也不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处于谈判之实益在于辨析要约生效之节点,从而以便于合理运用相应出奇却不违法的谈判技巧。既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又可以助推实现谈判之目的。
至于该义务群止于何时,笔者认为应依据不同类型义务性质确定之。于诚信缔约义务,因其贯穿于合同订立过程之始终,合同订立后或放弃订立合同后该义务自应归于消灭。而于保密义务,由于其为继续性义务,并不因为合同缔约过程结束而结束。义务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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