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丢失人事档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人事档案的权属为国有,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占有是暂时的,要按照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这与用人单位的机构职能性质无关。该案中,原用人单位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只是内部的人事管理,与企业、事业单位无异,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无关,不是“行政行为”,故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2、丢失人事档案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虽然最高院的复函中,规定的是原用人单位为企事业单位丢失人事档案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原用人单位为行政机关的诉讼途径选择,但如前所述,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关,档案管理都属于内部人事管理,性质基本一样。行政机关作为原用人单位丢失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的,也应当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一、社保档案丢失怎么办
1、社保档案材料一般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档案馆都有存档的材料。如果是个人人事档案就棘手些了,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何处可以重新建档,重新建档所需的材料等。假如无法提供人事档案中的工龄资料,退休时只能按照实际缴纳社保记录办理养老金核准手续。
2、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二、离职后人事档案怎么办
1、离职后,由公司出具解聘证明,新单位是国有属性的即可开具调挡函接收档案。
2、民营单位工作的,私企一般不具备档案接管资格,人事档案需要托管在当地人才市场的。持原单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开调转函去原工作地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公司)办理档案转移;再持新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到新就业地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公司)办理托管。
3、如果是国企到私企,或者私企到国企,则是第三方(社保局、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公司)和有资格的企业之间的转接,参照第2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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