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定期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则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基本情况:
史于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与青岛一家模具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石某要求青岛某模具支付经济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通过青岛某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访谈记录表、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可以相互确认,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雇主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和之后始终表示其续签劳动合同的真实意图,并且多次通知Shi续签,但Shi没有续签
,Shi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减少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因此本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的雇主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情况。青岛的一家模具公司被裁定无需向施二支付经济补偿。法官评论
近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出现了许多工人成功维权的案例,但也有一些工人个人片面理解法律规定的例子,导致权利保护请求失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定期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些劳动者甚至律师往往忽视“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单方面认为,只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他们在续签劳动合同时采取了回避和回避的态度,导致劳动合同到期时无法续签,只要雇主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图和行为,并明确告知工人,则可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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