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自2002年起在公司任会计职务。2009年4月,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其续签了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鉴证手续。陈某于2009年9月自动离职了。同年10月,陈某到公司找到领导,声称公司自2009年4月至9月期间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其2009年4月至9月的双倍工资。此时,公司检查合同档案时才发现,公司与陈某续签的劳动合同不翼而飞了。公司人力资源部宋经理问袁律师,公司确实与陈某续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在公司鉴证名册上盖章了,我们有经办人员陈述的事情经过,还有原合同管理员发给公司相关领导的邮件亦说明我公司与陈某续签了劳动合同。有以上这些事实,陈某的要求还会得到支持吗?
解答:如果公司所述情况属实,我们认为目前公司掌握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公司与陈某续签了劳动合同。第一,公司将与陈某续签后的劳动合同送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鉴证手续,从该局在鉴证名册上盖章的行为表明,该局已对包括陈某在内的多份劳动合同进行了鉴证。这份由行政机构出具的书证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第二,公司经办人员提供的证人证言印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公司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办理鉴证手续的过程。第三,公司原合同管理员向公司相关领导发出的邮件从另一方面证明了公司与陈某已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上述三个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公司已与陈某续签合同的事实。因此,陈某在不能举出相应的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其提出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从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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