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权债务抵销,指的是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权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他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在民商事关系中,人们经常使用抵销这种手段,因为好处不仅在于可以省去双方当事人的履行费用从而节约交易成本,还在于抵销能够直接实现债权。
抵销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指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抵销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只须等条件成就时,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而合意抵销,则是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进行的,这是双方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自主处分债权的生动表现
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二)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三)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二、需要什么条件才能被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双方的债务都已经到期,当事人双方都负有债务,也都有债权;债务的标的和性质相同。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责任,以各自的债权抵销债务的履行。由于不同的原因,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如果符合条件,抵销的效力就会根据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抵销具有相互结算的功能,因此只有在履行期限到期时才能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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