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家住山东省胶州市的于女士被一辆面包车撞倒,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陷入极度痛苦之中的死者的儿子贴出了悬赏10万元寻找目击者的广告。当天,邻村一目击者愿意提供线索,并与死者儿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后警方根据其提供的逃逸车辆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之后,死者的儿子因未按时支付10万元悬赏金而被告上法庭,从而引发案中案。
据了解,2007年10月4日晚上8时许,山东省沂水县夏蔚镇某村村民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沿胶州市境内的204国道由东向西行至胶州市胶东镇驻地,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过公路的妇女于某某相撞,致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肇事后,张某驾车逃逸。
同年10月7日,家住胶州市胶东镇某村的于某某的儿子纪某贴出悬赏10万元寻找目击证人的广告。邻村村民于某看到悬赏广告后,遂与纪某取得了联系,告知愿意提供线索。当天,在于某某的女婿田某的担保下,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于某提供线索经交警认定确定肇事者之日起,纪某于三日内将10万元交付给于某。
同年10月19日,警方根据于某给纪某提供的逃逸车辆线索,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归案。2008年1月28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至此,此案看似了结,但一波刚平,一波又起。线索提供人于某多次索要10万元悬赏金未果,遂一纸诉状将纪某、田某告上法庭。
但纪某表示,当时悬赏只是想着要为母亲讨回公道,找到那个肇事司机,他是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写下的悬赏金额,而他认为目击者也有义务为警方提供线索破案。但是于某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纪某就应该付给他赏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合同的性质,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里所确定的义务。继而,于某与纪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胶州法院对这个案子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纪某一次性付给于某悬赏金26000元,并把肇事司机赔偿给纪某的面包车也给了于某。
案件点评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民间悬赏广告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之下,可能有些心术不正的人会采取非常手段挖掘线索。但这种行为目前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规范,悬赏人一旦发布了悬赏公告,就应按约定履行承诺;但对于刑事案件,在发布悬赏公告前,悬赏人最好与公安机关做好沟通,以免对案件侦破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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