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法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有特别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需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提前解散的申请、企业管理局(董事会)的决议,以及,公司提前解散时,外商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经营:(一)经营不善,损失严重的,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不可抗力,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公司遭受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现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
(1)企业因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2)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不可抗力,公司遭受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
(3)合营企业未能实现经营目的,同时没有前途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现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或者不可抗力不能继续经营;(2)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3)责令合作企业解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关闭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提前解散,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判决、裁定明确指出下列情形:(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方或者多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合作企业不能继续经营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不能继续经营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股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办法废止前,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僵局”,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办法已经开始特别清算的,请求人民法院解散,特别清算程序可以继续进行,清算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基于此,本文对外国企业清算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根据商务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应当参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解散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有关更多相关内容,律师协会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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