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办法的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31:33 381 人看过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在日常生活当中,不论是发生一些工伤的伤害,还是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一些工作性的伤害,都是需要进行一定的伤残等级的认定的,这个伤残等级认定直接会影响到伤残系数及相关的赔偿认定标准。一般情况下等级越高赔偿越多。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办法

交通事故工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认定:前提是职工必须是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场合内,因为工作的原因收到的交通事故伤害;职工在外出工作时,因为工作原因收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的认定为交通事故工伤。还有就是在上下班的路途中收到交通伤害的也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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