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发布公告时,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2 14:00:26 469 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告送达。在进行公告送达时,人民法院可以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张贴公告,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如果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就需要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告送达。在进行公告送达时,人民法院可以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张贴公告,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如果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就需要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公 告 送 达 的 法 律 效 力 如 何 ?

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除争议:当送达公告发布后,相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或义务,从而消除争议,避免诉累。

2. 对抗第三人:在送达公告发布后,即使当事人未收到送达,第三人也不能以未经送达为由主张权利或抗辩。

3. 产生法律效力:送达公告一经发布,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4. 保护权益:对于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通过公告送达方式,使得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益,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公告送达在解决争议、保护权益、维护法律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公告送达是一种重要的送达方式,可以消除争议、对抗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以及保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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