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的法定终止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23:49 452 人看过

一、破产重整程序的法定终止情形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三、破产重整的中国特色

中国在修改《证券法》赋予参与重整的公司依法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资格的同时,应当加强新股发行的审核与监督,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重整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为增大重整企业筹资的渠道,对陷于财务困难但并未达到债务超过的上市公司有条件的赋予发行新股发行资格,在美国、法国等国家有这种配套机制,但是由于对重整企业的投资是一种风险,在重整存在黑幕或者说者失败的时候很有可能扩散股市风险,增加社会动荡。因此,新股发行的审查与监督必须严格,披露重整企业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并且必须保证退市机制的有效性与及时性才能避免这种风险。其次,中国应当及时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切实保护股东参与重整的程序权利,虽然股东在关系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只有在债务人企业还有剩余的资产净值或者没有剩余资产净值但股东愿意注资挽救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但股东仍有作为关系人参加重整程序的权利,即使在没有表决权的情况下也应当保护股东的参与权,这样才能保护股东的重整利益,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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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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