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某,2000年2月入职××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业务部工作。已生育一个小孩。2005年9月20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9月19日。2006年2月,陈某向公司请孕期检查假,公司发现陈某计划外怀孕,则按事假扣除其假期工资,并通知其采取节育措施。2006年5月10日,公司以陈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了相关的经济补偿金。陈某认为,自己在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工资,并要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1、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陈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工资?2、陈某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评析]1、公司不需要支付陈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工资;2、陈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这是一起涉及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用人单位辞退引发的要求劳动保护案件。
关于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下同),法律、法规有相应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5)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四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但是,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应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计划外生育者,非农业人口的,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不予招工、招干、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干部、职工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农业人口的,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第五十条规定:“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对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业主还应当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或者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结婚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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