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10-01-0615:00:16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知初字第313号
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马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越网吧,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金鳞花苑1幢二层。
负责人周建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越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瓯越网吧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国栋
审判员曹新新
审判员白海玲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诸智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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