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抚养;
(4)家庭财产清算及分割;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2)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3)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6)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婚姻纠纷案件所需的证据有哪些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服刑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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