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指出自8月9日起施行新版《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以下简称公积金缴存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法规,对单位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缴存对象与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本条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鼓励新市民(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信用良好,近六个月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或芝麻信用分600分以上,年龄18周岁以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市民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等享受缴存职工的待遇。
缴存、变更与注销登记
所有单位应该依法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原已设立、但现尚未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尽快补建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时,提供缴存职工身份证、单位专办员身份证和单位社保清单,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相关证明材料
属国家机关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属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书、单位法人身份证;
属企业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属其他组织单位的,提供设立文件(或机构登记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单位应当指定1名工作责任心强且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职工,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申请网上自助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
缴存比例与基数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不低于5%,最高各不高于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算公式: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月缴额+职工月缴额,其中:
单位月缴存额=职工工资基数×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月缴存额=职工工资基数×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分角进元。
列入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项目为:
机关单位:
①基本工资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②津补贴部分: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③通讯费;
④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参照一等奖)÷12;
⑤第十三个月工资÷12;
⑥年休假未休补发补贴÷12;
⑦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
⑧交通补贴;⑨误餐补贴。
事业单位:
①基本工资部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②基础性绩效工资;
③奖励性绩效工资;
④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参照一等奖)÷12;
⑤第十三个月工资÷12;
⑥年休假未休补发补贴÷12;
⑦通讯费;
⑧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
⑨误餐补贴。
政法单位:警衔补贴和加班补贴根据国家规定政策及市财政、人社等部门审批结果申报审核。
企业单位:
①计时工资;
②计件工资;
③各种奖金;
④津贴和补贴;
⑤加班加点工资;
⑥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部分;
⑦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3、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
4、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下文时间,单位调整职工工资基数的需填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自助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次月可一同调整,调整时另需提供《公积金基数调整测算表》。
新市民的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本人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汇缴与补缴
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一般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或自行缴存方式。
对于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的单位,缴存单位应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将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公积金托收账户内。
对于采取自行缴存的单位,应于每月15日(含15日)前将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公积金中心在收到款项当日将其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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