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话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擅自修改他人的高考志愿构成何罪?
近日,网上热议山东一名考生为了提高自己高考的录取几率,利用偷窥到的他人密码,擅自将竞争者填报的志愿给修改了,从而导致竞争者没有被自己填报的第一志愿的学校录取。案件公开后,这位考生在社会的关注下,有关方面采取了补救措施,这名考生如愿拿到了录取通知书。可是,擅自修改他人志愿的考生却因此而锒铛入狱。
此案公开后,大家见仁见智,各抒己见。结果大体形成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种认为不构成犯罪。
这两种意见中,到底哪一种才是符合案件事实,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要了解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和网络知识,要了解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理由是,这种修改志愿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调整的对象。然而,这种观点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中常识性的错误。
事实上,第二款中所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必须是能够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正常发挥的数据。只有能够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正常运行的数据类型,才具有造成后果严重的可能性。计算机中存储的大量数据,例如我们在计算机中保存的照片,文档等等,都不是能够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数据类型,可以任意修改或者删除的,不会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正常运行,自然不会造成后果严重的结果。本案行为人修改的数据正好属于不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数据类型。
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罪的人,并没有能够真正把握好此罪名的构成要件。这种观点机械地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出发,人为地把修改志愿的行为与被害人没有被录取直接挂钩,从而认为这种修改志愿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结果。必须明确,这个不被录取的结果,对于十年寒窗的被害人固然是严重的。然而,假如没有计算机,填报志愿和修改志愿都是通过工作人员进行的,这种修改志愿造成不被录取结果的,刑法并没有规定为犯罪,是不能定罪的。
那么,现在所不同的是,志愿填报和修改只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操作的,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问题就出在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后果严重这个要件,被有罪论者使用被害人十年寒窗不被录取的后果替代了。这种观点存在一个模糊认识,那就是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因果关系搞不明白。具体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必须是修改数据的行为,直接导致后果严重的结果。这个后果严重当然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言的。
本案被害人不被录取的结果,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完全是正常状态。除了被害人不被录取,还有许多考生不被录取。录取与不被录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而言,都是正常运行的状态,没有受到丝毫的影响。因此,不被录取的结果,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后果严重构成要件没有丝毫关系的。另外,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要件看,此罪名的犯罪客体要件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本案修改特定个人的高考志愿,不可能对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严重危害。
综上所述,认为修改个人志愿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观点,当然是不符合事实的。除了这起公开出来的案件外,其他类似的案件还有许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应该是定性出问题最多的条款之一。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主要就在于此条款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方面的知识,法学院毕业生中的许多人,并不了解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另外,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详细厘清容易产生模糊的地方,有明显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结果不少人面对实际案例时,容易产生想当然的想法,定性偏离客观事实就无法避免了。
(原标题:修改他人志愿构成犯罪的观点错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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