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证明依据都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08:22:05 242 人看过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包括:第一,当事人主张的关于实体权益方面的法律事实;第二,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第三,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四,习惯、地方性法规和外国法,因为法官并不一定了解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以及当地的一些习惯,所以当事人需要对此进行证明;第五,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一、什么是诉讼辅助人制度

诉讼辅助人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通俗地讲就是“专家”,有的将其称为"诉讼辅助人”、“专家辅助人”等。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者经验的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或者发表专业意见的人。这里所称的”专门知识”应当是指不为一般法官和当事人所掌握而只有一定范围的专家熟知的那些知识。专门知识的范围应当排除普通知识,即凡有相当学识经验均能掌握的,应为当事人所应知应会、礼会公知或者法官所必备的知识,如包括世人共知的自然法则、经验总结、生活规则、伦理道德规范等。专门知识一般也不包括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法律知识,这些应当为法官及诉讼代理人等职务上所具备。

二、债务人不举证怎么办

债务人不举证要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于自己所提出来的诉讼的请求依靠的事实,或者是反驳对方的诉讼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有责任提供有力的证据进行证明的。如果是没有相关的证据,或者是搜集的证据不足够以至于无法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情况的,将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造成的不利后果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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