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的起因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9:24:31 322 人看过

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如下:

1、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给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

2、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甚至强行阻止对方探视子女;

3、抚养费支付不到位,部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或不愿支付抚养费

4、不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对对方产生误解,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另一方;

5、滥用探望权,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利用频繁与子女见面的机会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处理探望权纠纷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处理探望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84条、第1086条的规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处理探望权纠纷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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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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