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进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30:14 192 人看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19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新进,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月河镇闵庄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进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的同意,公开开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刘新进伙同李道江、董江龙、赵银怀(均已判刑),于1999年1月11日15时许,携带三把斧子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市场烟市30号摊位,采取威胁的手段,当场抢走后开俊(男,33岁)人民币3500元及电话卡1张;同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新进等人再次携带斧子到本区华威市场烟市30号摊位抢劫时被民警发现,被告人刘新进逃跑,后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新进在归案后主动坦白如下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刘新进伙同彭海政、徐依亮(均已判刑)等人乘坐熊红波(已判刑)驾驶的面包车,于2005年6月29日1时许,到本市通州区西集镇华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撬锁进入该公司办公楼,拆下电脑主机1台,因被值班人员发现逃走。后被告人刘新进等人又到通州区朗府工业区北京北水食品有限公司,钻窗进入该公司办公室,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1100元,并盗走办公室内的清华同方牌电脑1台、索尼牌P10型数码照相机1部(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890元)。

二、被告人刘新进伙同魏用才、徐依亮(均已判刑)等人,于2005年7月4日1时许,到本市通州区潞城镇甘棠工业开发区北京河善贞综合食品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刘新进望风,魏用才等人钻窗进入办公室,盗走电脑主机6台、迪比特牌移动电话1部(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230元)等物品。

三、被告人刘新进伙同魏用才、徐传荣、彭海政、徐依亮等人乘坐熊红波驾驶的面包车,于2005年7月28日1时许,到本市通州区朗府工业区欧普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翻墙进院后钻窗进入公司办公室,盗走电脑主机3台(价值人民币2810元)。后被告人刘新进等人又到附近的三泰恒业科技园财务室,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1900元。

四、被告人刘新进伙同刘健成(另案处理)等四人,于2006年8月4日2时许,到本市大兴区安定镇丽彩澜新漆业有限公司,将办公室内15寸液晶显示器1台、电脑主机3台等物盗走(价值人民币3500元)。

五、被告人刘新进伙同刘健成等4人,于2006年8月5日2时许,到本市大兴区礼贤镇公路管理站会议室,将室内的N210414-DELLDIMENSION型电脑1台及松下牌录像机1台盗走。

六、被告人刘新进伙同刘健成等4人,于2006年8月18日2时许,到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开发区北区管委会,将财务室的保险柜撬开,盗走人民币2900余元。

七、被告人刘新进伙同刘健成等4人,于2006年8月24日二时许,到本市大兴区安定镇中国铁路铁道部培训中心,盗走办公室内的电脑2台及夏普XR-22XA型投影仪1台(价值人民币8000元)。

八、被告人刘新进伙同刘健成等4人,于2006年9月2日2时许,到本市大兴区采育镇污水处理厂,撬开办公室内保险柜2台,盗走人民币2850元、尼康牌数码照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并从公司办公室盗走电脑主机2台、液晶显示器1台(价值人民币2600元)。

九、被告人刘新进伙同刘健成等4人,于2006年9月5日2时许,到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永和庄村北京鑫北漆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内,盗走惠普牌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等物。

十、被告人刘新进伙同彭海政、徐依亮等六人,于2003年9月1日3时许,到本市怀柔区富兴冲压件厂,从该厂财务室抽屉内,将吴某某(女,46岁)、常某某(男,51岁)的人民币6000余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刘新进参与盗窃10起,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45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新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后开俊、吴淑平、常志旺的陈述及被盗单位的证明材料,证人赵银怀、李道江、董江龙、夏晓明、王守谋、张忠斌、庞保会、兰志文、王跃、张振勇、赵瑜、李玉兰、兰志成、王勤、游于凤、李永、朱余新、苏国贤、王永仕、朴泰成、姜信吉、张常亮、史建国、李小军、郑国君、于化淑、魏海兰、刘飞跃、陈亚芹、徐传荣、彭海政、徐依亮、魏用才、刘健成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工作记录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进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伙同他人使用威胁手段抢劫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新进与他人结伙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所窃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新进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新进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时,主动交待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盗窃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和自首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新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新进犯罪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二百八十元,其中人民币六千九百九十元,发还北京北水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四千二百三十元,发还北京河善贞综合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千八百一十元,发还欧普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三泰恒业科技园;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发还丽彩澜新漆业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千九百元,发还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开发区北区管委会;人民币八千元,发还中国铁路铁道部培训中心;人民币六千一百五十元,发还本市大兴区采育镇污水处理厂;人民币二千元,发还北京鑫北漆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吴淑萍;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常志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孙小娟

审判员沈丽萍

人民陪审员梁茜

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23: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刘文斌、龙云飞抢劫案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吉少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斌,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吉安九中高二学生,住吉州区上永叔路XX号。2006年元月14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刘安全,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人刘文斌父亲。辩护人周波冈、蔡海燕,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龙云飞,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州区晒布场XX号。2006年元月14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龙成军,男,1967年5月1日出生,个体司机,住址同上,系被告人龙云飞父亲。辩护人廖朝勇,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援助律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州检刑诉(200
    2023-06-11
    462人看过
  • 刘志刚、赵小明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7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刚,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小学文化,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荒地乡上官营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小明,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初中文化,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荒地乡大后沟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赵小明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的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23-06-11
    135人看过
  • 周文龙、刘洪岭抢劫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石刑初字第002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龙,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隆化县,小学文化,河北省隆化县西阿超乡西阿超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夏俊超,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人刘洪岭(曾用名:刘刚),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乐陵市,初中文化,山东省乐陵市西段乡西段村农民,住该村48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日被羁押,同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07]第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龙、刘洪岭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2023-06-11
    477人看过
  • 杨果、宋良朝、刘均华抢劫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路刑初字第54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果,又名杨光辉,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周礼镇海棠村10组。被告人宋良朝,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南勋乡红山村6组。被告人刘均华,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岳县南勋乡红山村6组。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果、宋良朝、刘均华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2023-06-11
    380人看过
  • 被告人刘欢抢劫、盗窃、被告人胡旭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欢,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吊桥村8号。2009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旭,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碾盘村胡二组4号。2009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欢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胡旭犯抢劫罪,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雪、被告人刘欢、胡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欢、胡旭窜至本县磨王公路徐郢大桥附近,
    2023-06-11
    360人看过
  • 被告人刘衍美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衍美,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滩头镇城上村1组24号。2009年5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0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衍美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简向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教书、人民陪审员马道发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优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承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衍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下午,刘杰(另案处理)纠集同案人刘超、刘东及被告人刘衍美,提出到隆回县滩头镇七里村路段去拦货车搞钱。当日下午七时许,四人携带由刘杰事先从家里准备好的刀子、手铐,骑摩托车窜至隆回县滩头镇七里村路段,伺机抢钱。晚上八时
    2023-06-11
    89人看过
  • 刘国建、刘小琴抢夺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赣中刑二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建(绰号“矮仔”),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龙川县附城镇江边村委会下坝村22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6年5月8日和1997年9月2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小琴(曾用名刘水强),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龙川县附城镇江边村委会下坝村71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定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国建、刘小琴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定刑初字
    2023-06-11
    221人看过
  • 卢某、刘某某犯抢劫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浦刑初字第105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辩护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辩护人张志平,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文成,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3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
    2023-06-11
    319人看过
  • 刘检建抢夺案
    有期徒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遂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检建(绰号“剑疤仔”、“检检”),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遂川县泉江镇四农村蚕州6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1日被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0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检建犯抢夺罪,于200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明辉,被告人刘检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5年元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检建伙同郭军(已判刑)驾驶一辆太子款125型摩托车窜至县商贸城交通局宿舍门口,乘被害人龙宇霞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内有现金50元和一部TCL8898手机,价值700元,合计价值750元。2、2005年元月13日晚8时许,被告
    2023-06-11
    178人看过
  • 刘中福抢夺案
    有期徒刑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高新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中福,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辑庆镇柳林村6组。2001年11月19日因涉嫌抢夺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中福于2001年11月18日晚9时许,在成都市二环路南三段紫荆小区路口,趁路经此处的行人谢贤英、李光富不备,从身后将谢手腕悬挂的一黑色挎包抢走,在逃跑是被群众抓获。经清点,被抢包内有人民币279元、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科健6877型手机一部及其他随身物品。公诉机关于2002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中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刘中福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鉴
    2023-06-11
    228人看过
  • 刘江军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3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江军,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新立镇白马村一组32号。2003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4年4月11日被羁押,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蔡伟,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江军犯抢夺罪一案,于二00四年八月五日作出(2004)海刑初字第8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江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江军于200
    2023-06-11
    176人看过
  • 伍彦弢、熊泉、谢雪平、刘凯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彦弢,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都县梅江镇解放路10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羁押,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小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泉,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新庄20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雪平,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富当塘5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凯(曾用名“刘志强”)
    2023-06-11
    252人看过
  • 刘祥文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2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祥文,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云阳县鱼泉镇建坪村4-16号。因本案于2004年4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钰梅,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祥文犯抢夺罪一案,于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4)荔法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祥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后,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祥文到本市宝华路兴贤坊街口,趁被害人莫某雅途经该处不备之机,伸手抢夺得被害人
    2023-06-11
    319人看过
  • 刘海坡抢夺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坡,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王御史庄村。因涉嫌抢夺200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坡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海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06年7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海坡伙同刘海桥(在逃)驾驶红色两轮摩托车窜至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9号院附近,趁事主郑景珍不备将其自行车筐内挎包抢走,内有三星E80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及现金1100元。2、2
    2023-06-11
    34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持假枪进行抢劫是不是抢劫罪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4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
    • 进入住宅后抢劫涉嫌抢劫罪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05
      合法进入住宅后临时起意抢劫不属于入室抢劫罪,属于抢劫罪,因为入室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为指行为未经许可强行入户、破门(窗)入户、偷潜入户等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
    • 如何认定抢劫案与抢劫罪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
    • 抢劫罪最新的量刑标准,抢劫罪最新量刑标准,抢劫罪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5
      最新抢劫罪诈骗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人进入帐篷抢劫构成入户抢劫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8
      如你所述的情况,成立入户。入户抢劫,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