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海东海海救援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岑*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印章-剑
委托代理人韩克
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生,总经理
担保人**小川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生,总经理
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于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与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的海上救助及海上救助合同纠纷案,法院在同日立案受理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外人**小川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表示愿意参与本案的调解,并对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通过本案调解确定的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予以许可。法庭主持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东海救助技术服务中心支付人民币13万元。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2月4日前向原告上海东海救援技术服务中心支付人民币60000元,剩余人民币70000元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支付至原告上海东海救援技术服务中心指定账户。担保人**小川船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小川船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80元,经调解减半,共计1390元,由原告上海东海救援技术服务中心承担。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于2010年2月1日签署并生效,经法院确认
审判长钟明
法官马玲
代理法官张文
书记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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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难救助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141、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 2、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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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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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海难救助制度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9r法律都是现实的反映啊r因为海商事业的发展,海难的产生变多,也产生了救助行为r那么因救助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总要有法律来进行调整吧r不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怎么是个头。r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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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的范围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9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对遭遇海难又无力自救的船舶、货物、船上人员、旅客以及其他财产进行援救的行为。 救助水域仅限于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对象为船舶、自然人、货物及其他财产,不包括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