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9 21:38:22 367 人看过

康晓x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沪0101刑初10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晓X,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本市长宁区,暂住本市。

辩护人肖婧,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6〕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晓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晓X及辩护人肖婧、王罗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康晓X在担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本部理赔分中心/营业厅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保险事故的相关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经办上海联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化公司”)的保险理赔业务中,于2014年11月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某(另行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79,390元。

2014年9、10月期间,被告人康晓X通过中间人联系沈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由沈控制的上海允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允恩公司”)向联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173,25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70,472.22元,联化公司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嗣后,联化公司经转账后将人民币1,079,390元转账至康晓X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康晓X的供述;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补充说明;证人朱某1、朱某2、石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康晓X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材料、被告人康晓X职务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的结案报告、非车险业务审批单、上海东华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最终公估报告及附件等书证;相关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及检察机关情况说明;证人沈某某、俞某某的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允恩公司、联化公司的营业执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认证结果清单、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联化公司补缴税款等书证;相关银行账户往来明细;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康晓X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晓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晓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康晓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建议法院予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康晓X于2008年1月入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4年5月起担任该公司本部理赔分中心/营业厅主任,负责保险事故的相关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被告人康晓X在负责经办上海联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2014年7月火灾事故的保险理赔业务中,于同年11月,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周某某(另行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079,390元。

在本院的审理中,被告人康晓X家属退赔了贿赂款人民币1,079,390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康晓X于2014年9、10月间与周某某商议上海联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需支付给康晓X的上述贿赂款时,双方约定由康晓X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联化公司入账付款,相关“开票费”由联化公司承担。被告人康晓X遂联系俞某某(另案处理)让其提供了双方无真实业务交易的由沈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上海允恩商贸有限公司向联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173,25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70,472.22元,联化公司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同年11月12日,联化公司向允恩公司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173,250元,当日转账至俞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后,俞某某又将其中的人民币1,079,390元转账至康晓X实际控制的其母李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康晓X于同月13日、14日再次转账至其招商银行账户内。

2016年1月12日,检察机关将被告人康晓X抓获,后又根据掌握的俞某某、沈某某等人的涉案事实,查获康晓X上述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被告人康晓X的供述证实,其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办理火灾保险理赔业务中收受业务单位财物的经过。

2、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及补充说明分别证实,被告人康晓X在负责办理其单位火灾保险理赔业务中收受财物的经过。

3、证人朱某1、朱某2、石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告人康晓X负责办理业务单位火灾保险理赔业务的情况。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康晓X实际控制并使用其名下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该账户内所涉款项收支与其无关的情况。

5、被告人康晓X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材料、被告人康晓X职务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康晓X的主体身份、职务情况。

6、人寿财险上海市分公司的结案报告、非车险业务审批单、上海东华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最终公估报告及附件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康晓X所负责办理业务单位火灾保险理赔业务的情况。

7、相关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证实,被告人康晓X收受财物走账情况。

8、检察机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康晓X的到案情况。

辩护人提供银行转帐凭证证实,被告人康晓X家属已退赔全部非法所得1,079,390元。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被告人康晓X的供述证实,经其介绍向业务单位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入账支付其贿赂款的经过。

2、证人沈某某、俞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沈某某实际控制的允恩公司,经被告人康晓X、俞某某依次联系介绍,向联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的经过。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被告人康晓X介绍,由允恩公司向联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后已申报并抵扣税款的经过。

4、允恩公司、联化公司的营业执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认证结果清单、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联化公司补缴税款等书证分别证实,涉案公司的登记注册情况,以及联化公司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次年又予以补缴的情况。

5、相关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证实,联化公司向允恩公司支付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款,扣除“开票费”后,又通过俞某某个人账户转账后,由被告人康晓X实际控制、收取的情况。

6、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俞某某涉嫌虚开发票案涉案金额的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晓X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康晓X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其行为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康晓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以依法从轻和酌情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晓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孙xx

审判员卜xx

人民陪审员徐xx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xx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n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n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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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上追缴违法所得如何追缴
      山东在线咨询 2024-09-19
      当刑事判决生效后,若赃款未能如期追缴,则应由涉及的司法机关依法将案件移交至相关的执行机构进行强制执行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有权采用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多种强制执行手段,以此来确保刑事判决中所涉及的各项权益得以实现。针对没收财产的裁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相关各方利益人都有权利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申诉。此外,代表国家公诉的检察机关如果对驳回申请的裁定表示不满,
    • 判决书上写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是什么意思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9
      是说违法所得到的东西都收缴,在其他地方的,要追回。
    • 判决违法所得追缴部分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7
      1、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作出判决后,对追缴的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其中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而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则应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
    • 违法所得能否追缴,如何追缴违法所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30
      由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当非法所得表现为一定的物时,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还包括该物所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该物进行经营所获得的物质利益。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 判决后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追缴违法所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21
      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诈骗的财物。 刑事判决生效后,赃款尚不追缴到位,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机构可以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刑事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