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5:41:19 343 人看过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解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而通知其参加调解的人员等。

一、交通事故法院的调解程序

1、调解的提起: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但是,当事人在申请书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2、调解的期限: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为十日。

3、调解的参加人员: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4、调解的主持及方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5、调解的顺序: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6)确定赔偿方式;

(7)制作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8)当事人领取调解书后又反悔或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结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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