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铜梁县黄某等14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黄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的刑罚。对黄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1999年以来,黄某先后纠集施某、殷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铜梁县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黄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施某、殷某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成员人数众多,组织、领导者及骨干成员固定,有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及一定的纪律约束。黄某通过要求组织成员不准吸毒、不准赌博,要听招呼、要团结、打架要齐心,组织成员出事后由黄某给付医药费、给予经济资助帮助逃跑等方式管理、控制组织成员。为壮大经济实力,黄某及其组织成员通过实施敲诈勒索、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通过为组织成员提供资金放高利贷、安排到赌场工作挣钱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
在黄某的参与、授意、默许、认可下,该组织以暴力、胁迫为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次组织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三人轻微伤;五次敲诈勒索他人,获利十余万元;多次寻衅滋事,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并多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还实施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铜梁县确立了该组织的强势地位,对当地群众和经营者形成心理强制,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组织、领导以施某、殷某等人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鉴于黄某未直接参与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其系累犯,故依法对其限制减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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