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工会副主席维权被炒?起诉公司依工会法赔偿其年收入两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9:52:54 233 人看过

核心提示:

继一物业管理公司无理解雇原工会委员被索赔后,昨天,又一起工会副主席被解雇后与公司对簿公堂的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外商独资企业工会副主席张女士上任1个多月,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公司炒“鱿鱼”。张女士认为自己是因为替职工“说话”而遭资方报复,为此要求公司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给予自己一年工资总额的双倍赔偿,张女士一审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昨日此案二审开庭,该公司原工会主席及多名工会委员出庭作证,支持张女士。

由于案件涉及到外资企业中工会与管理层如何协调共处等普遍问题,案件引起深圳工会组织以及广大工会干部的广泛关注。

据悉此类案件此前在北京、广州等地已先后发生,外资企业该如何对待工会干部这一问题再度受到关注

正文:

爱提意见得罪“老板”?

据张女士诉称,1993年,她入职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从事合同管理工作。2003年1月10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同意在200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10年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因工作认真负责,深得员工信任,2003年10月,张女士经民主差额选举,被推荐为工会副主席,并经南山区总工会批复同意。

张女士说,其当选后,因工会主席住院生病,她作为惟一的副主席,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对员工所关心的问题与管理层积极沟通,并对公司和用工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但公司管理层不能接受,认为工会已经被一小部分人利用,干扰了公司的正常运作。该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部门递交的《情况反映》认为:工会的活动已经严重干扰了经营管理权,妨碍了公司的正常业务。张女士认为,自己为此得罪了外方“老板”。2003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了她10个月的经济补偿。但张女士认为,自己是因为履行工会职责遭报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还应该按照工会法的规定,支付自己年收入两倍的赔偿金25万余元。

由于公司不愿赔偿,张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后又诉诸法院。在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后,张女士提起上诉。

退休工会主席出庭为张女士作证

因为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起诉,昨天庭审时,时任该网络公司工会主席,去年10月1日正式退休的顾先生以及其他两名原工会委员出庭为张女士作证。

顾先生当庭称,网络公司原来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2年经过股权转让,由外商独家控股。变为外商独家控股的企业以后,由于企业管理层对工会工作产生许多误解,不支持现任工会的工作,工会与管理层矛盾逐步激化。现任工会2003年10月成立后,没有得到外方管理层的认可,当时外方管理层明确向张某表示不支持工会的工作,并要求张某转达给工会其他成员,但工会在稍后的文件中明确表示自己是合法成立的,工会工作一定要坚持下去。

顾先生称,工会在为员工争取权利、谋取福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敦促公司修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要求同工同酬、恢复体检等,并和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多次合理合法的沟通。2003年11月,由于与管理层矛盾加深,工会工作实际上已经比较艰难,工会在当时给全体会员的信中总结说:“由于管理层对中国法律的认识还有一个过程,我们再给他们一点时间。”

公司辩称并不存在报复之说

对于与工会的矛盾,公司管理层并不避讳。公司管理层曾为此向南山区总工会等部门发文称,由于公司独资控股后,加入了境外集团的管理制度,为此遇到重重阻力。在信中,公司管理层列举了工会自2003年10月成立后的六大“不是”,包括:工会未经管理层同意,多次在工作时间开会,妨碍了公司正常业务;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权,包括激励政策的制定以及员工的岗位调整,受到工会多次用文件的形式公开干涉和攻击;工会无视公司规定,在员工中多次公开挑起员工对工资的不满,要求所谓的“同工同酬”,这些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破坏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团结;公司对员工进行调整时,部分员工诉诸工会组织提出“无理”的赔偿要求等。

但在昨天的庭审中,该公司虽认可张女士在工作上兢兢业业,没有过错,但坚持认为自己与张女士解除合同是正常的,因为张女士不服从公司的岗位安排,双方只有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张女士所称的报复之说。

该案从一审到二审的焦点均集中在:张女士是否是在履行工会职责时被解除劳动关系的。

南山总工会多次调解未果

因涉及外资企业工会与管理层更深层次的矛盾,这些纠纷也引起了深圳工会组织的广泛关注。

南山区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某网络公司工会是在该总工会帮助下合法成立的,也是该总工会的下属成员,他们一直比较关注在某网络公司发生的这起纠纷,并曾多次组织进行过调解。

据该工会干部介绍,根据我国工会法第十五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也就是说,公司老板是没有权力辞掉工会主席的。

但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工会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力,在主持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能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许多外资企业包括某网络公司在内,工会工作都比较难开展,许多公司欠多年工会费不交,某网络公司由于不承认现任工会,也一直不交工会费,为此总工会一直协调都没有效果,总工会显得很无奈,没有办法处理。

劳动部门:工会维权要“得法”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了解该案背景的工作人员称,近年来深圳已经发生多起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利益而被炒掉的事件。工会主席被辞的事情大多发生在外资或者合资企业。由于外方老板对我国的工会法不太了解,外资企业最有可能发生工会干部被炒事件。

该工作人员介绍说,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行政处理,他们没有接到张女士的投诉,所以没有介入该事件的具体处理。

工会干部说法

除了相关部门,该案也被广大工会干部所关注,在深圳某外资公司工会任职的张先生说,如果一个工会主席因替职工说话而丢了工作,法律又没有渠道帮他维权,这个问题不解决,工会主席就很容易蜕变成老板的随从。

该网络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在职工会委员表示,自从张某被辞事件发生后,公司工会基本不再从事活动,他们都在等判决结果。

一位对法律有所研究的工会干部则强调,工会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注意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特别是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行政或司法部门申诉、控告的时候,如果在程序上出现失误,不仅维权工作的难度加大,而且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节选)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节选)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认定为对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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