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与特征。它的简易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起诉、传唤、庭审等方面的适用比普通程序简单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同时,快速及时结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费用,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复杂、重大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特点
(1)简单的诉讼模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普通一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起诉,口头起诉除外。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口头起诉,这节省了原告准备申诉的时间。(2)受理程序简单。在一般程序中,受理案件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必须分别发给原告和被告,诉状副本必须在5天内发给被告。被告可以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交原告。在简易程序中,不需要发出受理案件的通知,也不需要发布听证公告或通知。当事人可以同时向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派出法院起诉、答辩的,可以同时起诉、答辩。如果案件特别简单,且时间和人力允许,也可以立即审判。
(3)传唤方法简单。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必须用于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且必须在听证会前3天发出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采取简单的传唤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如电话、短信、有线广播或口头协议。当然,通知应当基于直接通知当事人的原则。没有直接通知当事人的传票不能视为法定传票。(4)实行独立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两种组织形式:合议制和独立任命制。合议制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普通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一次聘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到依法判决或调解,法官只有一人,不需要合议。法官进行独立审判时,必须配备专门负责录音的书记员,(5)听证程序简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程序的简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受审判前通知当事人的程序和时间的限制。在一般程序中,人民法院必须举行为期三个月的听证会,期限不得延长。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前3天收到通知。在简易程序中,庭审可在受理后立即进行,无需经过传唤程序。即使听证会日期另有规定,也不受事先通知的限制。可以以任何适当的方式通知和传唤双方。通知和传唤不需要经过特殊的文书程序,只需要记录
其次,法庭调查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命令的限制,即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的法律命令的限制,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而随意选择程序顺序。
第三,法庭辩论的顺序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命令或允许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发言。但是,一般来说,第一轮法庭辩论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顺序进行,即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步骤不需要严格划分,可以结合进行,以查明事实,(六)审查期限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结案期限为三年,不得延长。如果审判在三个月内不能结束,应转入正常程序继续审判。完成普通程序的时限为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院长批准,一审普通程序终结的期限可以延长一次,延长六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延长不特定期限。
III.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单,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验收程序很简单。双方可同时向基层法院或其派出的法院申请解决争议。法院或其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或在选定的时间进行审理。召唤的方法很简单。法院可以以简单的方式传唤和通知当事人和证人,不需要使用传唤和通知的形式。审判组织很简单,一名法官是唯一的法官。庭审程序简单方便,不需要像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审判期限短,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
当事人注意调解的,可以同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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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31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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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审理期限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简易程序概念及审理期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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