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顺序】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若干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08 05:03:30 66 人看过

1986年12月问世的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结束了新中国缺乏破产法传统的历史,成为新中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的起点。这部《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1991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过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需要具体的没有具体化,应该规定又没有相应的条文调整,存在很多的立法缺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审理破产案件的具体问题多次制定过司法解释,但毕竟由于《破产法》存在先天不良。因而,这些破产法律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建立,已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为此,笔者将就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和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对于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为此,我国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但这造成破产立法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也不便于对所有的企业按统一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得不到统一的有效的保护。因而,有必要尽早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二)《破产法》的条文过于简单,破产界限模糊,难于操作。

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内容比较模糊、简单,术语的使用也不够严谨。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破产法》第三第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规定,企业破产似乎主要是考察其破产的结果。而且,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也仅限于一种——“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才会被宣告破产,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不能宣告其破产。这种规定显然既不规范也不科学。因为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绝非“经营管理不善”一种!此外,该条规定模糊、笼统,何谓“经营管理不善”,何谓“严重亏损”,亏损到何种程度,何种地步才算“严重亏损”,“不善”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难以把握,实践中难以操作。

(三)破产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重视不够。

由于破产案件的受理与审结影响着一方的安定,实践中处理破产问题时,往往把保持社会稳定置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上,将破产的社会成本隐蔽地转嫁给了债权人。如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许多国家的破产法中均规定有债权申报期限,但逾期未申报并不视为放弃权利,只要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在破产分配完毕之前补报的仍应给予清偿,只是该债权人就已进行的破产程序与事项无权再提出异议,须自行承担对其债权的调查确认费用,且只能参加补充申报时尚未分配财产的清偿。我国规定具有逾期失去效力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不当剥夺,既不合理又不可行。又如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完全转嫁给债权人承担。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称二《通知》)中的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管土地使用权是出让取得还是划拨取得)。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才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二《通知》的上述规定,与我国《民法典》关于抵押的规定完全相违背,实际等于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废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存在立法越权、与现行立法冲突的问题。而宣告抵押制度对国有破产企业无效,将使债权人在经济活动中几乎没有任何可靠的办法可以保障其债权的安全。上述规定完全漠视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在某些方面甚至增加了清偿的不公平,因其指导思想本不是为解决债的公平清偿,它只是要通过行政干预(尽管已转化为法规形式),把破产当作政府解决企业亏损、安置失业职工、调整产业结构的一种廉价手段,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此外,各国破产法都有破产犯罪与破产人免责制度的内容,以保障债务人利益,而我国现行破产法却规定的过于简单,其他如和解、重整、破产债权制度等,也规定得过于原则,或未予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1: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破产材料】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特别提示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2.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其职责3.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其内容4.破产企业监管组的组成及其职责5.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聘请哪些中介机构从事哪些工作6.什么是破产和解、整顿,二者有何关系?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一)――清算组的成立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二)――破产财产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企业破产清算工作流程与内容(四)――破产清算的终结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在法理上称为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
    2023-06-14
    56人看过
  • 【清算组】公司清算:浅析企业破产清算组的若干法律问题
    颁布的现行的《破产整理法》规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管理破产财产、清算人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保持独立,居于二者中间处理破产事务。”二、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这种规定的出现,可能是考虑到中国现有体制及状况,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给破产清算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且暴露出其弊端:一是这一规定将破产清算组的成员局限在两个政府部门,即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破产案件一般都是涉及面广、极为复杂的案件,案件中的许多事务是这两个部门无法解决的,必须求助于其他的职能部门和专业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尽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选用清算组成员时扩大了涉及面,但总是有碍于法律的规定,显得不完善,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了破产案件审理的质量;二是这些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部门
    2023-06-14
    205人看过
  • 我国非破产清算制度探析
    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提出的。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同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此,我们可以窥见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涵义。普通清算指企业被解散后,清算义务主体(企业或其出资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进行
    2023-04-29
    482人看过
  • 论我国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的完善
    在现代各国的破产制度中,破产法的直接功能,最主要的是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债权,使其公平受偿。其中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是破产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由债权人会议和监查人两种组织形式构成,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一部完备的破产法,对债权人自治这两种机构应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对债权人会议机构部分问题作了规定,而对监查人机构却未作规定,这是一个缺陷。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一方面要完善债权人会议机构;另一方面要设置监查人机构,以使我国破产法的债权人自治制度得以完善。一、债权人自治机构的法律性质各国破产法将债权人自治制度设定为债权人会议和监查人或债权人委员会两种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共同意思并依法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规定,所有的破产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具体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
    2023-06-05
    442人看过
  • 公司破产清算中应关注的税收问题破产清算顺序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qingsan)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提到,企业应进行清算(qingsan)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而各种类型的企业清算中,企业破产清算中涉及的税收问题往往更加复杂。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我们先来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09]60号提到企业清算需要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包括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但是,这里,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企业破产清算需要在被清算的企业层面和投资者层面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吗?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2023-06-09
    463人看过
  • 破产法不够健全、破产制度亟待完善
    (一)在破产申请方面尽管破产法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缺乏实现这种权利的机制,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债权人很难真正实现这一权利。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盈亏状况一般处于保密状况,是否严重亏损,债权人一般不得而知,从而无法及时申请债务人破产,而等进入破产程序,往往已是债务人财产所剩无几,或已被转移殆尽时,债权人的损失已难以挽回。(二)担保权益难以保障担保权益难于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家文件对职工安置费和担保权益实现的清偿顺位的规定。1996年国务院492号文件规定:已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仍可以用于支付企业职工下岗安置费。而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来说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担保权益是他们唯一可以实现权益。土地使用权变现后在支付了职工安置费后往往所剩无几。因此,这一规定常常使有担保的债权人沦为事实上的无担保债权人。2、大量担保权被认定为无效。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2023-02-17
    442人看过
  • 完善破产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
    1.对破产责任的查明。查明造成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决定是否追究破产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破产责任的前提。负责查明这种原因的,既不能是企业本身,也不能是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这是因为,企业破产后,企业已被清算组接管,它的活动受到限制,不可能担任这项工作。同时,受追究的是该企业的破产责任,因而也不能由企业负责审查。不仅如此,由于破产可能是基于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所以也不能让上级主管部门来行使这项权力。只能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来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由这些专门机构行使审查权,有助于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保留这一制度是必要的。2.承担破产法律责任的形式应多样化,尤其要重视刑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即通常所说的破产犯罪,我国刑法中还没有规定,因而导致破产法中的许多规定无法得到实施。为此,可以在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犯罪,或者在制定破产法的同时尽快修改我国刑法中有关破产犯罪的规定
    2023-06-06
    331人看过
  • 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
    2023-06-09
    92人看过
  • 新破产法亮点之管理人制度对清算组制度的完善
    (本文作者:丛彦国)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这部新的法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同时废止。与旧破产法相比较,新破产法总结了二十年来我国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体例更为完备,内容更加充实。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新破产法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中尤以管理人制度最为引人注目。根据我国以新破产法为核心的新破产法律体系与国内外学者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所谓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接管破产程序的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其他破产事务的专业组织或个人。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破产法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明显、重要的位置,其不但被专章地进行规定,而且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这表明,我国将正式引入
    2023-06-06
    363人看过
  • 国际银行破产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国际银行破产;法律冲突;解决途径内容提要:与一般企业甚至跨国公司的破产不同,国际银行破产具有很强的“公共敏感性”,因此常常伴随更多的监管干预。同时,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和并表监管原则的实施使得国际银行破产法与传统破产法所主张的地域性原则有着明显的法律冲突。这既包括管辖权冲突、单一实体制度与独立实体制度间的冲突,也包括法律适用及破产程序与协助上的冲突。针对上述冲突,我们应遵循国际合作、考虑银行破产特殊性、灵活与务实等原则,从法律礼让、国内破产体制的完善、国际合作与协调等层面寻求解决冲突的途径和方法。伴随着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迅速渗透与扩张,国际银行业在获得前所未有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极大风险,国际银行破产倒闭事件时有发生。因此,银行跨国破产问题也受到人们越来越高的重视。但由于各国法律的显著差异、银行破产国际合作体制的缺乏以及银行业在各国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国际银行破产面临诸多困难,尤其是破产
    2023-05-03
    474人看过
  • 论我国破产法修改与完善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是优胜劣汰自然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体现。破产的实质,是指某些市场经济主体,当其丧失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债务人和债务人人的合法权益,将破产主体的财产,通过既定的司法程序,按法定顺序和比率平等地予以清偿,从而免除破产主体清偿不能的责任,破产主体进而退出市场的法律行为。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颁布于1986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法》由于时代的局限,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适应人民法院审理债权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失业救济、安置费用等问题,规定了一套政策性破产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上述法律、法规仍不能解决破产实践中的有关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
    2023-06-06
    275人看过
  • 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重整/债务人出资人地位/对占有中的债务人监督/强制批准重整内容提要:我国的新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重整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予以全面均衡考虑。本文对新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应如何理解,对立法采纳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即由债务人拟定重整计划并负责重整活动应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如何把握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定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望保障重整制度的顺利施行。重整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源自英国,由美国的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将重整制度作为与破产清算、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设专章(第八章)从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的拟定与执行等方面进行规定,
    2023-06-14
    79人看过
  • 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若干问题及法律完善
    摘要:外资并购将取代外商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在外资并购实践不规范、外资并购立法严重滞后的现状下,如何解决上市公司外资并购中存在的问题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民待遇、反垄断,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延续至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深受这股浪潮的影响。外资直接或间接进入上市公司甚至控股上市公司,已成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上市公司的新趋势。1999年,跨国并购金额占全球投资的60%以上。另一方面,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仍然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并购吸引外资的比例仅占外商投资总额的6%左右,存在较大差距。在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搞活国有企业、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作为一种吸引外资的形式,由于我国相应的基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协调甚至矛盾,以及外资并购的无力等诸多亟待解决
    2023-05-07
    342人看过
  •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1、我国破产重整专指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因而它属于一项破产制度。在西方尤其在英美国家,其破产重整既可发生于破产程序中,又可出现于破产程序之外,此二者构成了它们重整制度的双轨机制,并且同非破产型重整区别开来。我国企业破产法只有限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也即通过重整原因与破产原因的等同化、重整程序破产化,破产程序外的重整由此失去了产生的可能性。2、重整与和解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被联为一体在国外和解制度同重整制度尽管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它们有着各自的独立性,和解并不一定导致重整,重整也不必然要求和解。但在我国,情形则恰好相反:欲和解则必先有重整的意思表示,欲重整则必先有和解协议的达成。既没有离开重整的和解,也没有离开和解的重整。我国破产法上和解与重整的这种关系,既有其优势,亦有其缺陷。前者表现在和解与重整可以相互促进,使各自的目的在合力的作用下迅速达到和实现。因为,重整申
    2023-04-24
    14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若干问题解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6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里面是怎么解释破产的?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据我们初步预计,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约在10000件左右
    • 破产清算的法人清算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4
      破产时,关于法人涉及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四)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五)破产财产优先
    • 破产法律上的整体清算顺序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14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 1、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在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清偿法律的规定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清算清算公司破产的顺序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03
      公司破产清算的顺序如下: 1、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 2、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保费用、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 什么是破产清算顺序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15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