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申请材料时,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而且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审查期限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一、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程序
(一)提交材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二)受理
1、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2、《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3、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4、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三)审查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2、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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