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梳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特别是共益权,主要是通过股东会来行使的。股东会作为全体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的机关,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一般有限公司必设的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出资者,仅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为公司惟一股东,因而不必设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的职权由出资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亲自行使,或者授权董事会行使。同时,又对这种授权做了限制,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必须由出资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梳的部门亲自决定。这些必须由出资者(股东)决定的事项为: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这样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上述事项是涉及公司命运、前途和股东重大利益的事项,自然应当由公司的惟一股东、公司的老板亲自决定;由作为股东(代表)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这些重大事项,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维持。可以由股东授权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的某些职权,如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虽然《公司法》第66条本身没有规定必须由股东行使,不能授权董事会行使,但这些职权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由股东行使,而不能按月梳由董事会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由谁行使
1、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2、国有独资公司虽然不设股东会,但是需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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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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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如何行使股东权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10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特别是共益权,主要是通过股东会来行使的。股东会作为全体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的机关,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一般有限公司必设的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出资者,仅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为公司惟一股东,因而不必设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的职权由出资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亲自行使,或者授权董事会行使。同时,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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