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是什么机构?
答: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是在政府领导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委(企业联合会)三方共同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办事机构。该组织形式自身有着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作用。
问: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答: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关于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方面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问:劳动争议处理有哪些基本形式?
答:
1、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问:受理、送达应诉通知等有限期吗?仲裁委如何调查事实?
答: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委调查事实主要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提交相应证据,并到庭对证据质证,非法律规定或仲裁委认为必须到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形,仲裁委一般不需到用人单位。就举证责任而言,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既不提供证据,又不到庭,则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问:企业与员工的股权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仲裁办事机构受理是为了多收取受理费用吗?
答:如果企业与员工发生的股权争议,实质为用人单位变相向员工收取押金等情况,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人支付,处理费由双方在受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交费通知后5日内预付,审结后谁败诉谁承担仲裁费。我市劳动争议绝大部分通过案外协调的方式解决,不收费用。如2005年,协调处理1300件,立案处理332件。劳动仲裁办事机构的经费,由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人大监督。
据了解,为把我市仲裁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市仲裁委在全省劳动仲裁系统率先推出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仲裁办案作风的若干意见》。同时,将尝试节假日、双休日立案咨询,预约登记立案,特殊情况上门立案等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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