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司法对此问题也存在同样的实践争论,并出现了一些最新的趋势,其中的主流意见与本案相同,最新的发展值得借鉴。此处,谨就英国司法实践的基本观点作简要介绍。
从英国法的最新实践来看,2010年的Habas案对概括性引述作出了十分详细的梳理。Chist.opheClake法官把曾经诉至法院的有关仲裁协议并入情形分为四类:
1.A和B签订协议,其中并入了一些标准条款;
2.A和B签订协议,并入此前A和B双方或者共同作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条款;
3.A和B签订协议,并入A(或者B)与C签订的合同的条款;
4.A和B签订协议,并入C和D签订的合同的条款,进而分析了这几类情形的差异性。
对于第3和4类情形,英国司法实践的观点基本一致,认为如果要并入仲裁协议,需要有明确具体的表述。归人第3和4类情形、经常发生争议的合同类型,主要有租船合同、再保险合同、转再保合同等。
对于第1类和第2类合同,虽然过去的司法实践不太统一,但从2006年的TheAthea案开始,逐渐形成了一些主流观点。该案中,Lagley法官提出了一个新观点。他将涉及并入条款的合同区分为单一合同和两个合同。如果属于两个合同,则并入仲裁协议需要明确表述;如果是单一合同,则概括性表述可以实现仲裁条款的并入。所谓单一合同,主要是指第1类合同。1996年的Roche案明确,如果当事人引述的是含有仲裁条款的标准格式合同,考虑到当事人对于标准格式合同都非常熟悉,应当知道其中存在仲裁条款,因此概括性表述可以实现仲裁协议的并入。
2010年的Habas案不仅对于第2类情况做了明确,还在实践中确立了十分清晰的规则。ChistopheClake法官认为,表面看来第2类情况是两个合同,但由于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应当属于单一合同,因此概括性表述可以实现仲裁协议的并入,否则应当特别表述。有关评论认为,这在英国司法实践中,是第一个阐释关于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入问题的判例,其确立的规则十分清晰:如果并入合同的当事人与本合同一致,则当事人应当知道仲裁协议的并入,那么概括性表述可以实现仲裁协议的并入;如果当事人不一致,比如提单对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并入,则必须就仲裁协议的并入做特别表述。
由上可见,英国司法实践对仲裁协议并入问题的探讨仍在持续,不少判例所持观点大多与我国法院相同,一些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其分析方法和逐渐形成的判断规则,对我国司法实践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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