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怎么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1工作日)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工作日办结)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3工作日办结)
4.领取结果。(1工作日办结)
二、济宁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济宁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如按照要求需进行消防审批的,需提交消防安全合格文件(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6、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无需提供)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先内部核查,共享)复印件
8、营业执照(仅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先内部核查,共享)
9、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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