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当返还租赁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5:21:43 413 人看过

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即出租人不用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已经履行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需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财产使用权,而且在使用期间需要负责检查以及维护房产的安全,以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二、房屋租赁纠纷怎么明确责任

房屋租赁纠纷中的责任确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需要承担责任;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需要承担责任;

3、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如下义务:

1、交付出租物;

2、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

3、物品的使用需要交付占有,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

4、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5、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6、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义务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质量,使租赁物与约定的使用收入状态相结合;

7、保证物体的缺陷;

8、出租人应当保证交付的租赁物能够按照承租人的合同正常使用和收入;

9、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不能使用或者收入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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