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联合承包法的实质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03:10:10 338 人看过

建筑工程联合承包的法律概念是指由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的行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均承担连带责任。

授予专利权发明的最实质条件是什么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授权及公告7个阶段。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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