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有这些: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其他因为情况紧急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件。
一、被告人去世了还能当被告吗
不能。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二)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死亡的,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可否保全?
可以。同时还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1、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法院强制执行范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失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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