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一、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合同订立中风险转移必须需要满足着合同双方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的条件,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合同标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1、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是,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一般由出卖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如果货物是由出卖人交给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由买受人承担该风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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