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与服务期,该以哪个为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08:52:16 184 人看过

有签定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需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公司培训协议违约金算法是什么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有签定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需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企业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的界定也有明确之规定,不能凭空捏造或假设推测。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二、一般劳动合同超过期限自动续约吗

1、自动顺延不需要约定,如合同到期后双方依旧遵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就是自动顺延!但任意一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关系。所以合同到期的,还请注意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将劳动合同的自动顺延分为法定顺延和约定顺延两种:法定顺延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由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现,使该劳动合同的终止受到限制,必须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顺延的情形可概括如下: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可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三、谁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不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的,只有二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如果服务期未满而职工离职的,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2、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合法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单位规定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的,则如果职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二种情形之外,在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责任,职工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5: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要约相关文章
  •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纠纷案
    问:我公司与下属的某职业经理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出钱让其参加了某名牌大学的EMBA班的培训学习,学习完成之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协议,期限自培训结束之日起算。但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1年零3个月就到期。请问:服务期比劳动合同期限长,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否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答:签订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且服务期协议中关于服务年限的约定超出了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双方关于服务年限的重新约定,不需要再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若没有及时的续订劳动合同,因为有服务期协议的存在,直接视为劳动合同的顺延,顺延的期限为尚未履行的服务期。但是,因为服务期约定,主要是基于用人单位在员工身上支出了相应的培训成本后,附加给员工的一件服务年限的单方义务,属于对员工的一种单方的约束。若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根据员工
    2023-06-05
    247人看过
  • 物业服务合同何时转为不定期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一、业主解聘物业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吗物业公司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主张由物业管理不当导致业主损失的,可以要求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协
    2023-03-16
    140人看过
  •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年限辨析
    [案例]1996年8月刘某中专毕业后进某机械厂工作,签订了期限至1997年8月止的劳动合同。1997年4月机械厂送包括刘某在内的一批职工去上海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并就此与刘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从1997年4月至2002年4月,但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培训结束后刘某为机械厂服务的服务年限是8年。1997年11月培训结束,刘某回厂继续工作,担任其所在生产线上的技术工。2002年初机械厂几条生产线转产,该厂决定不再与这几条生产线上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无三期、医疗期等法定特殊情形的职工续订劳动合同。2002年4月刘某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书。刘某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申诉至劳动仲裁机构要求确认机械厂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无效,理由是其与机械厂所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是8年,机械厂至少还应当与其续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后,机械厂答辩认为尽管服务年限未满,但
    2023-06-10
    327人看过
  • 先合同与后合同哪个效力为准
    一、先合同与后合同哪个效力为准一般来说是先后合同有冲突的部分依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后合同中未涉及的部分如果先合同有涉及的话,以先合同为准。原则上,在存在前后合同的情况下,我们都是要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一般以在后合同约定为准。二、合同效力的确认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要求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签订买卖枪支等国家禁止交易的合同,类似这样的合同即使意思表示真实也不受法律保护。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
    2023-05-03
    484人看过
  •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关系是怎样的
    服务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在劳动合同中服务期是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和适用,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合同期与服务期性质是不同的,合同期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而服务期是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或者专门协议的形式特别约定的,带有任意性的特征。劳动合同期限的利益主要归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非法定理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服务期的利益则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不能随意解约。并不是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一、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该怎么办?按照服务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主要是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其
    2023-03-17
    486人看过
  •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是否与服务期限已到期
    劳动合同的期限先于服务期到期的,则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到期为止;服务期先于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一般出现在劳动合同续签后;服务期到期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有权行使预告解除权。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的规定是什么呢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的规定有以下两种: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哺乳期辞职违约吗哺乳期辞职不是违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
    2023-06-27
    386人看过
  • 购房合同与备案哪个为准
    一、购房合同与备案哪个为准购房合同与备案以房管局备案为准。备案效力即是法律确认了物权所有人,合同效力是法律对买卖合同的确认并以此为依据可以依法取得物权的权利。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一般就有效,但这个有效合同是个债权合同,存在得不到房屋,只能请求出卖人返还价款、赔偿损失。但房屋买卖合同一旦备案登记,就有了物权的性质,买房人可以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得到房屋物权。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主为消费者带来的诸多隐患。二、房产合同备案有什么好处?房产合同备案有如下好处:1.可以知晓所购房屋手续是否合法2.可以防止“一房多卖”同一套房屋已出售,且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出售给他人,后一合同则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3.可以防止房屋“多重抵押”如果每个人在买房的时候都对购房合同进行
    2023-04-14
    448人看过
  • 劳动合同试用期以哪里为准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一、试用期离职要提前几天申请最新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离职需提前几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023-02-17
    165人看过
  • 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的区别与应用
    在研究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合同期、服务期等相关名词。如何正确区别以上各种概念,如何正确应用,是我们今天研究的话题。试用期根据《劳动法》和相关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在劳动合同后,有时间进一步相互了解,以最终确认是否需要继续劳动关系。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总之,试用期与双方是否继续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并涉及全体劳动者。见习期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高等学校
    2023-04-22
    214人看过
  • 劳动合同服务期可以超过试用期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服务期可以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原则上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一、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是什么?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能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情形是哪
    2023-04-01
    157人看过
  • 借款合同与借据哪个为准
    借款合同同借据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义不尽相同,二者不应等同。不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也与“借据”有着前述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借据”的作用、法律意义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在司法程序中,债权人用持有“借据”来证明自己的下列主张,可以成立,尽到了证明责任,达到了自己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但是否据此定案,还应经质证和允许对方提出抗辩:1、借款已交付债务人;2、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3、债务人超出借据上约定的偿还时间没有偿还构成违约(如果“持有”时的时间已过偿还时间)。经质证和抗辩后,如无相反证据(对方陈述除外),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其主张。但,债权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陈述”进行立案,进行举证,但一旦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主张不应被司法机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
    2023-02-21
    360人看过
  • 保险服务合同与投保日期是否相同?
    保险单的初次登记日期是影响保险价值的一个关键因素,也就是说,如果初次登记日期不一致,会导致保险车辆出现不同的保险价值,一旦出现保险车辆全损,是会直接影响到保险赔款金额多少的。但就国家目前相关规定而言,保险单中列明的初次登记日期只能以行驶证庐山日期为准。至于其注册登记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的问题,是属于非常特殊的情况,应该以通常的情况为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不一样怎么办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对此,应当视情况而定。(一)在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务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务期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又可以分作两种情况: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同时终止,劳动者不必承担违约金;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
    2023-07-05
    477人看过
  • 何为劳动服务期?
    劳动服务期
    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服务一定年限。关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服务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
    2023-08-17
    420人看过
  • 服务期长于合同期能终止合同吗?
    问:2008年9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提高小朱的工作技能,2009年9月,该公司把小朱送到日本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朱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小朱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小朱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但是,公司与小朱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2011年9月,小朱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到期,小朱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朱的服务期还未满,小朱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朱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4万元。小朱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不知道自己是否要依据培训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若要承担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答:劳动者须遵守合法有效的服务期约定在实际生活中,像小朱这样的情况很多,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023-06-09
    170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约
    词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要约
    相关咨询
    • 服务期协议超过劳动合同期限,能否以哪个为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6
      服务期协议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以服务期协议为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服务期为什么是以期限到期为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3
      劳动合同的期限先于服务期到期的,则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到期为止;服务期先于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一般出现在劳动合同续签后; 服务期到期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有权行使预告解除权。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有特殊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 劳动合同有效期以服务协议为准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6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因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在法律上认可其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补签手续。补签日期从用工之日起。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若能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支付单”、“招工记录表”等文字资料,即可认定其与用
    • 收据与合同以哪个为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30
      如果合同约定的金额与收据记载不同,当事人应当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一般来说,收据是当事人对收到的货物或者账款的真实记载,有签收人签字的,以收据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服务期与合同期有什么区别?如果那服务期还存在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9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因劳动者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1)一是必备条款,一是可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服务期则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而且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能约定。 (2)违反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的后果不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