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布文号: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以下简称48号令),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对不符合陈旧工伤认定范围和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对受伤人员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了因工待遇,或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工待遇,但符合享受因工待遇条件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中应明确由企业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工待遇问题。二、关于驻京机构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外国或港、澳、台资企业在京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以及外埠企业驻京机构在京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无论是总部还是分支机构,均应参加北京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对上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中的人员做出工伤认定、待遇核准等结论通知时,还应同时抄送其企业法人。三、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工伤保险问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月起按照企业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改制前的伤亡人员其待遇由单位按原政策处理。四、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问题。单位、职工个人向工伤认定部门咨询能否认定工伤的或者口头申请认定工伤的,应要求其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要单位或者个人补充材料的,应书面通知,如用其他方式通知的,应将通知的方式、时间、内容、要求等进行详细记录。工伤认定与否都应以书面形式出具结论性意见并告知企业和职工。五、个人存档的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企业职工,必须由职工本人所在企业负责办理工伤保险手续,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六、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企业使用的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发生工伤时,应由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负责为其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评残手续,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七、缴费人数的核定问题。企业在工伤保险缴费人数核定后人员有减少,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报统计局的月报表、工资手册及工资发放表、养老保险交费手续等材料,企业提供不出上述材料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不实的,则缴费人数不能减少。八、工伤医疗费审核程序问题。工伤医疗费用的审核,应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个人工伤医疗费用总额超过五万元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并报送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复审。九、工伤医疗费报销问题。工伤医疗费的核准支付,原则上应先对工伤人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达到等级的工伤人员且企业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手续。但对企业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而工伤人员的伤情较重,由于医疗期未满没有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住院治疗时间超过了一个月且医疗费用已超过5万元的,可以按照特殊情况处理,由企业书面申请,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批准后,按照工伤医疗费的核准程序核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办理提前报销手续。十、核发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应以伤残鉴定结果的次月开始支付,因工死亡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以死亡的次月开始支付。核准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护理费应以伤残鉴定结论的时间;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本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时间(陈旧性工伤除外,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可暂按本市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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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应诉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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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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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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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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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6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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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3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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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加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哪些法律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27在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最受关注的是加入贫困拆迁户的相关条款:明确市区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为3.6万元;经济特困的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货币补偿低于3.6万元的,可以选择获得最低补偿标准3.6万元后自行解决住房,或由拆迁人购买成套使用面积符合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房屋予以安置;市区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房且实际获得货币补偿低于7万元的,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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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5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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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