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2 00:21:42 349 人看过

您好:

我于2015年12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我办理了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今年3月,我被确诊患有甲肝。4月1日,酒店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还叫我尽快到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这样每月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酒店的说法对吗?

王同志:

该酒店的说法不对。缴费时间长短,不仅决定着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且还影响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首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据此,你即使到当地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登记,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你初次就业后4个月就被单位辞退了,显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1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当然,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你也要尽快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这样可以获得就业帮助,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安排公益性岗位等。失业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其次,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期限的,最长为24个月,而并非在失业期间一直均能享受。《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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