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知情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什么
不知情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因为当事人不知情诉讼所引发的对相关判决的撤销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数多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这样规定,一是考虑到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比较了解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原审法院的自身纠错功能;二是避免出现下级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上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
在原判决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处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助于案卷材料的移交。虽说即使由原审法院受理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撤销之诉,其审判组织即合议庭仍需另行重组,原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不能参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也就是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是一个重新审理的过程,原审审理并未能对之产生直接影响,即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在原审基础上继续进行审理。
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毕竟不能与原诉完全分离而推倒重新再来,并且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发现原审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损害第三人利益时,其将在破坏原审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基础上对之进行改判。因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需要原审法院的相关案件材料。而原审法院在案件材料的移交方面具有不可置疑的便利性,新组成的合议庭可以直接查阅原审的案卷材料。相比另行起诉时在不同法院间案卷材料的移交,由原审法院受理具有极大的便利性。
第二,当由原审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且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作的改判对原审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破坏,将限于同一法院内进行,可减少其不利影响。如果由案外第三人向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另行起诉,并最终以生效的改判对原审法院的既判力造成破坏,将使得原审法院在心理上难以接受其他法院(由其是同一法院或更低级别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本院所作的裁判的否定。而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系属于原审法院,便于原审法院在法院内部通过公正程序对前一生效原裁判作出改判,在本院内部对原审裁判的错误进行纠正。
第三,由原审法院系属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减少执行上的管辖混乱。如果由案外第三人另行起诉,在执行法院管辖上便存在着原审法院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法院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尤其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法院对原裁判作出改判时,而原审法院却已对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时,即存在着执行回转时,其情形更为复杂。因而,由原审法院受理这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便能避免在执行程序中遇到的困境。
不知情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的是当事人不知情诉讼,所以向法院撤销自身未参与诉讼下对自身不利的相关判决。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需要收取诉讼费用的。一般案件诉讼费用会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用,以及申请费用等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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