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废止。相对于旧税法对有关利息的规定,新税法有6方面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变化一:外企列支利息支出不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核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新税法取消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可自行申报扣除。但纳税人在计算扣除时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不能仅考虑基准利率,而忽略了浮动利率,导致少扣除利息支出。
变化二:利息收入明确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日确认实现旧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确认,并没有强调应按合同约定确认。
如原内资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利息收入是指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强调的是收到债务人付给利息时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合同的约定则没有明确规定。
新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和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税法强调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为准确核算利息收入,纳税人需要建立备忘簿,按期查阅应付利息日,在没有收到利息收入时,也要根据合同日期确认利息收入。
变化三:关联企业融资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变化旧税法为限制资本弱化,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对内资企业则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变化四:非居民企业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减按10%征收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则是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支付利息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比旧税法规定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延长了两天。
变化五: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有变化有关非居民企业的免税利息收入规定,旧税法规定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免税范围为: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变化六:特别纳税调整需按规定加收利息旧税法没有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除了规定被调整的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核发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后无故不按规定期限缴清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外,对纳税人从关联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到转让定价调整年度期间滞纳的税款没有加收利息的规定。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避税不仅没有什么风险,而且还可以得到推迟纳税的利益,新税法堵住了这个漏洞。
新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计算方法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为鼓励企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需要的关联业务方相关资料,对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
加收利息需要注意的是:
1、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最长可以从调整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
-
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政策变化的解析
105人看过
-
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四大变化
407人看过
-
新办文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124人看过
-
企业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规定的主要变化
494人看过
-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六个影响
380人看过
-
新消法六大变化
489人看过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更多>
-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规定有什么变化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6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企业所得税第34条企业所得税新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3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
有关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4若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企业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哪些规定?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6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即将实施有哪些新的变化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23回答"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即将实施注意规定变化主要有哪些"的答案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