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人家广告牌换上自己的招牌侵犯他人权益该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0:21:51 367 人看过

徐州好福楼餐馆拆了人家广告牌换上自己的招牌,结果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被迫打了一桩赔偿官司,最终官司输了。

徐州迎宾菜馆(以下简称“迎宾菜馆”)是位于江苏徐州市中心的一栋仅有三层楼的老式店铺,店面虽不算是太大,但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仍为各路商家看好。1998年11月,迎宾菜馆与徐州俊友广告公司(以下简称“俊友公司”)达成协议,将迎宾菜馆的楼顶部分租给俊友公司作广告宣传使用,使用期为1998年12月至2002年2月1日,三年租期合计租金两万元整。同时约定“在使用期届满前半年,如双方没有提出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继续生效,使用租金双方另议”。2001年11月,迎宾菜馆与俊友公司续签协议,将俊友公司使用迎宾菜馆顶部的时间延长到2005年2月1日,同时补充一条“广告牌的安全问题全部由俊友公司负责”。

2001年5月,俊友公司在与迎宾菜馆达成楼顶使用权的协议后,即获得了徐州某公司户外立牌广告的发布权,发布时间为2001年6月11日至2003年5月31日,广告单价折合每日161.64元,该合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得到了批准。与此同时,俊友公司根据城市美化、亮化要求,又在市城管部门办理了户外广告、夜景灯饰设置审批手续,取得了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9月1日的广告发布权。

实际上,迎宾菜馆在与俊友公司续签楼顶广告牌使用权协议之前,迎宾菜馆即早在2001年5月就与徐州好福楼餐馆(以下简称“好福楼餐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迎宾菜馆二至三楼及整个营业房租给好福楼餐馆使用,租期6年,即从2001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27日止。双方同时还约定,好福楼餐馆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根据经营需要,从二楼地面至三楼地面下对门面进行装璜、改造,但事先必须征得迎宾菜馆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从该合同的内容看,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楼顶的使用权问题。

2003年1月4日,好福楼餐馆派人拆除俊友公司设置的广告牌,俊友公司发现广告牌被拆后即与好福楼餐馆及迎宾菜馆有关人员进行交涉,好福楼餐馆表示暂缓拆除,就有关事宜进行具体协商。可事隔仅两天,好福楼餐馆就又一次派人拆除广告牌,被俊友公司发现遂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虽然迎宾菜馆作为中间人进行了协调,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而告终。

于是,俊友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以好福楼餐馆非法将其广告牌拆除,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迎宾菜馆在出租行为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原告广告无法发布为由,具状将以上两被告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好福楼餐馆赔偿经济损失30483元,将被告拆除的广告牌恢复原状,迎宾菜馆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1月30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就俊友公司诉好福楼餐馆、迎宾菜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俊友公司与迎宾菜馆先后签订的两份协议均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签订后,俊友公司即依协议约定享有迎宾菜馆楼顶设置广告牌的使用权。好福楼餐馆虽然也与迎宾菜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对楼顶设置广告牌予以明确约定,即便是双方对此有约定,因迎宾菜馆与好福楼餐馆签订的合同在后,且有损于俊友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该约定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好福楼餐馆对楼顶没有使用权,其擅自拆除俊友公司广告牌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将广告牌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给俊友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俊友公司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迎宾菜馆没有对俊友公司的财产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俊友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好福楼餐馆和迎宾菜馆系共同侵权,故迎宾菜馆不应对好福楼餐馆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3月20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好福楼餐馆将徐州俊友广告公司设立的广告恢复原状,并按每日160元计算,从2003年1月6日开始至广告牌恢复之日止,赔偿徐州俊友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同时驳回徐州俊友广告公司对迎宾菜馆的起诉。

一审判决宣判后,好福楼餐馆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鉴于好福楼餐馆经多次通知均不到庭,于近日依法裁定好福楼餐馆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作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23: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广告发布相关文章
  • 女艺人照上“天上人间”头牌告侵犯肖像权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去年天上人间夜总会被查封后,部分热门网站上流传着一篇揭秘天上人间陪侍小姐的帖子。女艺人战一声称,她发现在这篇帖子里,自己的照片被用作天上人间夜总会的陪侍小姐,于是将刊登这些帖子的A、B、C三大网站分别告上法院。今天(29日)上午9时30分,海淀法院开庭公开了审理此案。原告方代理人认为,三家网站刊登的这篇帖子盗用了原告的照片,而且照片所配的文字信息纯属捏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肖像权,也给原告造成了强大的精神压力,对原告的演艺事业和美好前途带来了不利影响,产生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代理人:在知悉名誉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后,立即公开发表声明,并公开发表律师函,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但被告对于原告的上述维权行为无动于衷,出于无奈也出于愤怒,原告只能最终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真正有利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答辩中,三被告一致认
    2023-06-05
    210人看过
  • 自家楼顶的广告牌设置权是属于哪个权利人的
    一、自家楼顶的广告牌设置权是属于哪个权利人的业主对自家楼顶享有所有权的广告牌设置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对自家楼顶不享有所有权的广告牌设置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可以对其自住房屋进行实际控制,按照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利用。《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设置广告牌的法律是什么设置广告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具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三、广告法对广告内容有哪些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
    2023-10-12
    67人看过
  • 广告牌的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
    一、广告牌的拆迁补偿标准如在租赁合同中未注明拆迁事项,可按甲方违约赔偿。否则,可根据该广告牌的,面积、质量、效益等实际价值,由拆迁方合理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拆迁补偿协议起诉期限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般属于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在
    2023-06-16
    104人看过
  • 招牌侵权一般赔偿多少钱
    在涉及店名抄袭与侵权之问题上,通常情况下这实质上是构成了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若侵权行为给受害方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则应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反之,若无任何损失但却获取了不当收益,那么便应当按照所获收益的具体数额来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24-05-01
    98人看过
  • 擅用他人照片做广告侵犯著作权判赔偿
    江苏省南通市一摄影师发现当地一房地产公司在楼盘宣传海报及宣传册中擅自使用了他拍摄的两幅照片,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肖先生是南通摄影圈内小有名气的摄影师。2013年7月,他应邀为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拍摄该公司新推出的一组楼盘的实景照片。双方口头约定,拍摄完成后再商定使用数量及使用费。其后,肖先生经精心构思、选景,拍摄了一组该楼盘的外景照和一组南通新城区夜景照,并将标有自己署名水印的照片小样交给房地产公司,但该公司未予答复。同年11月,肖先生发现该公司印发的宣传海报及宣传册中各使用了其中一幅照片,在使用过程中,该公司对原照片四周作了裁剪,去除了水印,且两张照片均未署作者姓名。肖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擅自将其拍摄的照片用
    2023-06-08
    259人看过
  • 对自家楼顶广告牌设置权的掌控权应该归于谁?
    楼顶广告牌的设置权归谁主要取决于楼顶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如果买方和开发商同意屋顶和外墙的使用权属于所有业主,开发商必须经所有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同意,才能在屋顶或其他外墙安装广告牌。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顶和外墙的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不需要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安装广告牌。商铺楼顶平台的使用权归谁所有一、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毗连房屋(指结构相连或共有的房屋)的毗连部分,往往既是某个业主享有所有权的建筑单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与其他业主共有的一部分。因此,屋面平台应当是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二、但由于屋面平台有其特殊性,根据我国现行建筑规范,屋顶是不计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的,当然其也不计入分摊面积。另外,屋顶平台不能以公示形式进行权利登记。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三、所有业主有权对其屋顶平台均享有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将屋顶平台出租,业主
    2023-07-13
    309人看过
  • 广告牌塌落砸伤路人损害赔偿
    今年的1月3日正值元旦假期,北京城迎来了2010年的第一场暴雪。在这样一个银装素裹的风雪天中,家住房山区的高菲被大风吹倒的广告架砸伤。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高菲状告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良乡分店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纠纷案件。据高菲诉称:1月3日那天中午,当她路过苏宁良乡分店门口时,商家放置的广告架被大风吹倒,将她的手臂和头部砸伤。事后,她找到苏宁良乡分店,要求对方对自己遭受的医疗费损失、精神损失进行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高菲被砸伤之后,创口经常引发头疼,睡眠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也被困扰。她也十分担心会因此引发日后的一些后遗症。高菲认为,自己属于毫无过错的受害一方,苏宁良乡分店应当预知其放置的广告架会被大风吹倒,并给过路行人造成伤害,却没有及时在大风来临前妥善收起广告架,而是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造成自己被砸伤的后果,对此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就自己在这起事故中受到的所有损失
    2023-06-08
    140人看过
  • 南京拟禁户外广告牌侵犯采光权
    遮挡到邻居阳光的户外广告今后在南京可能将无法设置。根据正在公示的《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市城市桥梁和立交桥、住宅建筑、楼顶均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权等。与此同时,该新规还明确了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置标准,并拟要求公益广告发布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20%。10种情形禁设户外广告该草案提出,该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限设区和可设区。其中有下列10种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利用学校校园、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的;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24米以上楼体墙面的;利用住宅建筑的;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影响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不符合城市容
    2023-06-07
    197人看过
  • 广告牌砸伤人找商家负责还是广告主
    装点城市的户外广告牌,在其新颖的设计和亮丽的颜色背后,也隐藏着由年久失修、稳固性不够带来的隐患。广告牌倒塌或者掉落砸伤行人的事故时有发生。近日,油车港“警调对接”工作室就调解了一起广告牌倒塌侵权赔偿纠纷。广告牌突然倒塌这起事故发生在今年6月。市民王-霞(化名)经过油车港镇茶园北路时,被路边一处广告牌上的内容吸引,因此驻足详细阅读。然而就在王-霞阅读广告牌上的内容时,广告牌却突然倒塌。王-霞躲闪不及被压倒。后经医院诊断,王-霞左脚严重骨折。经过3个月的治疗,花费3万多元医疗费后,王-霞的病情基本稳定了下来。然而王-霞表示,因为家庭条件并不宽裕,承担后续治疗的费用显得有些吃力。“我只是看个广告却被砸伤,这个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对于这个问题,王-霞怎么也想不通。近日,她来到油车港派出所的警调对接室,希望调解员能帮自己讨个说法。听了王-霞的叙述,调解员一边安抚王-霞的情绪,一边与办案民情取得了联系
    2023-06-13
    242人看过
  • 广告牌设置权归属问题:自家楼顶的权利
    楼顶广告牌的设置权归谁主要应看楼顶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要想在屋顶或其他的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必须要经过全体业主及与业主委员会同意。第二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安装广告牌就不需要经过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墙上挂广告牌违法吗私自在自家店门口挂广告牌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看是否违法。如果广告牌的内容只是宣传本店的小幅广告,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为是对本店的宣传介绍,不算违法。如果广告牌有大幅的内容或者是宣传其他产品的广告而没有去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话,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023-07-06
    234人看过
  • 侵犯自己品牌代购违法吗
    什么是代购?代购简单说就是找别人帮忙买无法买到的产品。至于说到侵犯商标权益,《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由此可见,代购只是购买物品的行为,是不会侵犯的商标权益的。(找人代购都是追求真品,而真品大多都是知名品牌,很难会有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问题,当然买到假货除外)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代购也是一种销售行为。而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当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补充回答:1,代购的基本概念是,代理委托人进行购买商品的行为,俗称,帮人
    2023-06-13
    332人看过
  •  侵犯他人头发权益?
    法律综合知识
    通常不算是犯罪。但踢头发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不能随便将其认定为犯罪。另外,即使头发受损严重,也只会构成轻伤或重伤,而不是故意伤害罪。因此,在法律上,踢头发并不被视为犯罪行为。通常不算是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即没有没有规定的,则不能随便将其认定为犯罪。踢头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但踢头发造成对方头皮脱落,甚至拽出血,若构成相关规定的轻伤,甚至重伤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头发踢伤人算犯罪吗?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头发踢伤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头发不属于人体器官,因此头发踢伤人通常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头发踢伤的人的身体重要部位,或者头发在踢打过程中与身体其他部位一起受到伤害,那么就可能会构成犯罪。判断头发踢伤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2023-08-27
    109人看过
  • 用他人商标“冰轮”做自己网络域名傍名牌被判侵权
    18日,烟台知识产权局公布了2007年烟台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诉烟台六易工贸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居于十大案例之首。争论一“冰轮”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一直争论的焦点是,“冰轮”是否是驰名商标。冰轮公司认为,“冰轮”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相当熟悉的品牌,并在制冷工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冰轮”注册商标的各种宣传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广告投放量大,其“冰轮”品牌制冷空调设备产品销售数量、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其相关产品先后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肯定评价,符合驰名商标的特点,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六易公司对冰轮公司的说法并不予以承认,他们认为,原告既然没有申请“冰轮”为驰名商标,那么在法律上就不应该受到承认。法院经调查认为,原告是“冰轮”注册商标的合法专有权人。原告的“冰轮”注册商标已在其核
    2023-04-23
    318人看过
  • 招牌带广告最高罚3万
    户外广告管理
    苏泽群检查招牌整治示范路部署迎亚运户外广告及招牌综合整治昨日下午,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率领多个部门负责人前往海珠区江南西路、越秀区小北路检查招牌整治示范路,并主持召开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迎亚运户外广告及招牌的清拆和综合整治工作。据悉,9月30日前,广州市将完成对重点商业街区、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隧道、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及窗口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清拆和整治工作。苏泽群对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综合整治工作作了重要指示。苏泽群指出,要把户外广告、招牌的综合整治工作作为迎亚运、促大变,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来抓,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要全力以赴抓好综合整治各项任务的落实;要继续组织好清拆违法、逾期户外广告工作,借鉴前一阶段整治和越秀区试点经验,全面铺开主次干道以及重点区域招牌设置的规范工作,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位置、统一高度、统
    2023-06-07
    393人看过
换一批
#广告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更多>

    #广告发布
    相关咨询
    • 别人使用自己的招牌如何办
      四川在线咨询 2024-09-13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等行为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
    • 广告牌砸伤人要如何赔偿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7
      1、可以找商场索取民事赔偿。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广告牌是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因它致人损害的,只要受害人无过错,都应由广告牌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怎么看自己的logo是不是侵犯他人权益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17
      可以到商标网站上查看。申请的时候商标局会审查并公布的。至于会不会侵犯著作权,如果是自己独立设计的,就肯定不侵权,就算跟别人的一样也不侵权。如果是看了别人的作品后照别人的作品设计的,那肯定侵权。
    • 占用自己广告牌怎么举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9
      首先,广告牌是否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经过审批擅自设置,属于违法设置广告牌你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其次,你在问题中没有描述清楚,别人的广告牌是否设在了属于你的不动产上,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广告牌的设置影响到了你的生活质量,安全,或者存在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方面,你可以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你负有举证的义务。
    • 被人诬告侵犯他人名誉权,应该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15
      第一、如果是诬告名誉受损,一般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