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好福楼餐馆拆了人家广告牌换上自己的招牌,结果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被迫打了一桩赔偿官司,最终官司输了。
徐州迎宾菜馆(以下简称“迎宾菜馆”)是位于江苏徐州市中心的一栋仅有三层楼的老式店铺,店面虽不算是太大,但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仍为各路商家看好。1998年11月,迎宾菜馆与徐州俊友广告公司(以下简称“俊友公司”)达成协议,将迎宾菜馆的楼顶部分租给俊友公司作广告宣传使用,使用期为1998年12月至2002年2月1日,三年租期合计租金两万元整。同时约定“在使用期届满前半年,如双方没有提出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继续生效,使用租金双方另议”。2001年11月,迎宾菜馆与俊友公司续签协议,将俊友公司使用迎宾菜馆顶部的时间延长到2005年2月1日,同时补充一条“广告牌的安全问题全部由俊友公司负责”。
2001年5月,俊友公司在与迎宾菜馆达成楼顶使用权的协议后,即获得了徐州某公司户外立牌广告的发布权,发布时间为2001年6月11日至2003年5月31日,广告单价折合每日161.64元,该合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得到了批准。与此同时,俊友公司根据城市美化、亮化要求,又在市城管部门办理了户外广告、夜景灯饰设置审批手续,取得了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9月1日的广告发布权。
实际上,迎宾菜馆在与俊友公司续签楼顶广告牌使用权协议之前,迎宾菜馆即早在2001年5月就与徐州好福楼餐馆(以下简称“好福楼餐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迎宾菜馆二至三楼及整个营业房租给好福楼餐馆使用,租期6年,即从2001年5月28日至2007年5月27日止。双方同时还约定,好福楼餐馆在不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根据经营需要,从二楼地面至三楼地面下对门面进行装璜、改造,但事先必须征得迎宾菜馆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从该合同的内容看,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到楼顶的使用权问题。
2003年1月4日,好福楼餐馆派人拆除俊友公司设置的广告牌,俊友公司发现广告牌被拆后即与好福楼餐馆及迎宾菜馆有关人员进行交涉,好福楼餐馆表示暂缓拆除,就有关事宜进行具体协商。可事隔仅两天,好福楼餐馆就又一次派人拆除广告牌,被俊友公司发现遂报警,公安机关介入。虽然迎宾菜馆作为中间人进行了协调,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而告终。
于是,俊友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以好福楼餐馆非法将其广告牌拆除,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迎宾菜馆在出租行为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原告广告无法发布为由,具状将以上两被告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好福楼餐馆赔偿经济损失30483元,将被告拆除的广告牌恢复原状,迎宾菜馆作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1月30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就俊友公司诉好福楼餐馆、迎宾菜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俊友公司与迎宾菜馆先后签订的两份协议均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签订后,俊友公司即依协议约定享有迎宾菜馆楼顶设置广告牌的使用权。好福楼餐馆虽然也与迎宾菜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对楼顶设置广告牌予以明确约定,即便是双方对此有约定,因迎宾菜馆与好福楼餐馆签订的合同在后,且有损于俊友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该约定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好福楼餐馆对楼顶没有使用权,其擅自拆除俊友公司广告牌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将广告牌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给俊友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俊友公司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迎宾菜馆没有对俊友公司的财产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俊友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好福楼餐馆和迎宾菜馆系共同侵权,故迎宾菜馆不应对好福楼餐馆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3月20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好福楼餐馆将徐州俊友广告公司设立的广告恢复原状,并按每日160元计算,从2003年1月6日开始至广告牌恢复之日止,赔偿徐州俊友广告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同时驳回徐州俊友广告公司对迎宾菜馆的起诉。
一审判决宣判后,好福楼餐馆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鉴于好福楼餐馆经多次通知均不到庭,于近日依法裁定好福楼餐馆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作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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