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建立了人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制度,这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一项重要举措。
精算是利用现代数学方法对保险经营中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管理的一项独特的管理技术。最初,精算主要围绕寿险生命表的编制和非寿险损失发生率的统计等,以厘定保险费率。随着保险经营管理的日益专业化、复杂化和精算技术本身的快速发展,精算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保险公司运作的许多环节,成为保险经营管理的基础手段和防范风险的重要保证。
基于精算的重要作用,精算师越来越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1975年,英国建立了委任精算师制度,开始把精算师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2000年的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寿险公司都应当聘用委任精算师。这套制度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总精算师的任免实行许可制度。担任委任精算师不但需要满足资格条件,还必须通过审查,由金融服务局任命。这增强了委任精算师监督职责的权威性。二是委任精算师承担法定的预警责任。委任精算师要关注保险公司经营战略、产品开发、资金运用、负债评估和再保险分配等运作,并对公司偿付能力作出评估。委任精算师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或将会出现问题时,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金融服务局报告。三是权责相随。委任精算师未切实履行职责,金融服务局将对其进行惩罚。可以说,委任精算师既是保险公司雇员,又承担了部分监管职责,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目前,委任精算师制度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广泛借鉴采用。
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对精算师给予了高度重视,认为精算师在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发布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核心原则》也认为精算师是监管过程的一部分,应有直接与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沟通的渠道,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精算在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中的重要作用。2000年2月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寿险公司实行精算责任人制度。这项制度的施行,提高了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也促进了精算技术在我国的发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精算责任人已不能适应保险经营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一是精算责任人职责有限。其职责限于产品设计与报备等方面,未能全面发挥精算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独立性不强。精算责任人只对管理层负责,难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独立客观评估。针对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如平安、太平人寿等已经开始在精算责任人之外探索建立总精算师制度。
《指导意见》根据我国精算发展的实际,借鉴国际上委任精算师制度的做法,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建立总精算师制度。总精算师制度是对精算责任人制度的发展与创新,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升了总精算师的地位。《指导意见》明确将总精算师纳入高管人员的范畴,同时规定总精算师既向管理层负责,又向董事会负责。这样规定有利于精算在保险经营管理中的全面应用。二是扩大了总精算师的职责范围。总精算师不但要参与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而且要参与风险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三是规定了总精算师的预警功能。《指导意见》要求总精算师发现公司重大风险隐患时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这有利于监管部门动态掌握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提高监管效率。
建立总精算师制度,既是充分发挥精算作用的有益探索,也是辅助监管部门更好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如何规范和发挥好总精算师的作用,还需要通过实践不断加以完善。《指导意见》仅仅是勾勒了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措施还有待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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